什么是顧主責任保險?
1.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根據雇用合同或有關勞工賠償法規,雇主對其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疾或因患有與專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導致傷殘或死亡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雇主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各類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對其職工在工作中發生的死亡、傷殘、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據雇用合同負責賠償的義務,故都適宜投保雇主責任保險。
3.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雇主,但收益者是與雇主有雇用合同關系的雇員。
4.雇主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雇主責任保險多采用“期內索賠式”承保,即以索賠提出的時間是否在保單有效期內作為確定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基礎。
5.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分為死亡和傷殘兩種。死亡賠償的限額為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傷殘賠償則有三種情況: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辦理;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傷部位及受傷程度,參照保單所規定的賠償比例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確定;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經醫生證明,按被雇用人員的工資給付賠償。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各國的規定不一。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一般由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的要求,以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制定賠償限額,但最高不超過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6.雇主責任保險與勞動保險的區別。雇主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勞動保險屬于社會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因雇主未能盡其法定義務,即因為過失或疏忽而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勞動保險雖然也是承保雇員遭受人身傷亡或疾病時的雇主賠償責任,但不考慮雇主有無過失。勞動保險負責雇主對雇員在受雇期間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疾病的賠償責任,是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此外雇主責任保險由雇主支付保險費;勞動保險常常有政府、雇主和雇員共擔保險費。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金交給雇主(最終落實到雇員身上);勞動保險的賠償金直接交給受傷雇員(或由法院交給雇員)。
7.雇主責任保險的附加責任。我國雇主責任保險有兩項附加責任,即附加醫療費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醫療費保險承保雇員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患職業病以外的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的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一般只限于在國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人累計以不超過附加醫藥費保險的金額為限。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是對被雇用人員在保險期限內,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和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佩服的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夠用了吧,我把看家本領都拿出來了,還不認我替你寫得了,再說雇主責任保險也不是什么新型的險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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