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的環境污染及其影響的風險防范工作
現在施工過程開始搞環境監理了,主要包括(1)施工污染防治監理;(2)試運行期的環境監理;(3)批建相符性監理。江蘇這邊都在做了,對施工期環境污染防范有很好的幫助
項目環評報告要求
我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建設項目概況;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狀況;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4、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5、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7、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設項目三同時未履行說明怎么寫?
“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三同時”制度適用于在中國領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壞的兩大“法寶”,是中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凡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認可以開發建設的項目,建設時必須按照“三同時”規定,把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防止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產生新的環境問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也要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主要環節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關鍵是保證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使環境保護要求在基本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得到落實,“三同時”制度分別明確了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具體管理和監督執法。
[編輯本段]“三同時”制度的確立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臺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廠建設和三廢利用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要求。1973年,經國務院批轉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防治污染項目,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正在建設的企業沒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須補上。各級主管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和衛生等部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從此,“三同時”成為中國最早的環境管理制度。但起初執行“三同時”的比例還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斷出現。這是因為當時處于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初創階段,人們對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國經濟有困難,拿不出更多的錢防治污染;有關“三同時”的法規不完善,環境管理機構不健全,進行監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對“三同時”制度從法律上加以確認,第六條規定:“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隨后,為確保“三同時”制度的有效執行,中國又規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規章。如,1981年5月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下達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把“三同時”制度具體化,并納入基本建設程序。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項目“三同時”執行率上升到79%。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以后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設計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這一制度的功能。至1988年,大中型項目“三同時”執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項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鄉鎮企業也試行了這一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總結了實行“三同時”制度的經驗,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針對現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不高、不能發揮正常效益的問題,該條還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三十六條還對違反“三同時”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2]
[編輯本段]“三同時”制度的具體內容
第一,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第二,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三,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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