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核心價值觀?
(一)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最終目標。《公約》第2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可持續進行的時間范圍內實現”。
(二)確立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等。
(三)明確發達國家應承擔率先減排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的義務。《公約》附件一國家締約方(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應率先減排。附件二國家(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四)承認發展中國家有消除貧困、發展經濟的優先需要。《公約》承認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因此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額將增加,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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