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公眾參與、標本兼治的原則,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和監督體系,加快推進大氣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網絡建設,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專業培訓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容環境衛生、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海關、氣象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保持通風廊道暢通,提高大氣自凈能力,避免和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考核實施細則,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
(三)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評及問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溝通,根據需要協商跨界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的監測、評估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第八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該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說明情況,明確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建立協調查處聯動機制和第一責任人制度,依法處理對大氣污染行為的投訴舉報。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第十一條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五十米以內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三)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和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非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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