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共同治理、區域聯動、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調整城鄉發展和產業布局,保證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加大生態建設和治理力度,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市和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資源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優化和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
市和區公安、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建設以及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區建設、綠化市容、交通、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區財政、農業、教育、衛生健康、城管執法、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區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對管轄范圍內的餐飲、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為社區配套服務單位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協調。
對因前款規定的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第七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健全環境管理制度,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防止和減少大氣環境污染;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大氣環境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第十條 本市鼓勵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國際、區域合作和交流,鼓勵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清潔能源技術和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第十一條 本市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方式。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推進環境教育,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以及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三條 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目標,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保證本市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第十五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氣污染重點整治地區及其整治目標、職責分工和限期達標計劃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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