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管理十項制度?
一、危險廢物管理十項制度?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禁止車間隨意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3、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暫存、轉移、處置,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4、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不得進行轉移。
5、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安全、有效地處理好停車和處理緊急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6、各車間負責本車間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登記工作,在收集、分類、標示工作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對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訓,督促操作人員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7、各車間對本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嚴格管理,對本車間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詳細的登記,填寫《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臺賬》,并對危險廢物的貯存量及時上報安全環保部。
8、各車間對危險廢物暫時貯存場所要加強管理,定期巡檢,確保危險廢物不擴散、不滲漏、不丟失等。
9、危險廢物產生時,所在車間要做好職工的勞動防護工作,禁止出現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危險廢物產生后,要及時運至貯存場所進行貯存。
10、各部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事故演練。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門和個人,并及時向安全環保部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1、標識管理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12、申報登記制度
(1)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濃度、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場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向安全環保部進行申報登記。
(2)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去向必須有嚴格的臺賬記錄,記錄危險廢物產生和流向情況,確保危險廢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處置。
二、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應設有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有明顯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讓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動物的侵入,讓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內壁應光滑以便于清洗。
三、在經營場所外應設置密閉的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四、安排專人負責本店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五、將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細則?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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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鋁渣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電解鋁、再生鋁及鋁加工過程產生的鋁灰(渣)已列為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為提升我區鋁灰(渣)在產生、貯存、轉移、綜合利用或處置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現將鋁灰(渣)環境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法制意識
相關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認真學習《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環境保護法制意識,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切實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要堅決杜絕僥幸心理,在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形勢下,不能只算經濟賬,而以身試法。
二、嚴格落實相關制度
(一)規范貯存。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建設鋁灰(渣)貯存場所,貯存場應采取防風雨、防曬、防滲、防揚散、防流失等措施。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及包裝物必須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附錄A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所示標簽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同時應規范鋁灰(渣)包裝,保證裝載容器應完好無損。
(二)健全管理制度。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責任人應熟悉危險廢物管理相關法規、制度、標準、規范,落實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等環節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信息公開制度,在顯著位置張貼危險廢物防治責任信息。
(三)管理計劃備案。各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有關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119.84.149.34:20016)詳細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必須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綜合利用、處置措施等,并嚴格按照管理計劃加強鋁灰(渣)全生命周期的環境管理。當管理計劃內容發生重大改變時,應及時變更。
(四)合法利用處置。自行利用處置鋁灰(渣)的,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利用處置設施及其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接收其他單位產生的鋁灰(渣)進行利用處置的,應執行危險廢物環境許可制度,接收單位應申領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符合《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2021年版)要求的除外),運輸應使用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通過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寫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信息以及擬轉移鋁灰(渣)數量、危險特性等危險廢物信息和環境應急措施。轉移鋁灰(渣)到重慶市外貯存、利用、處置的,應當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辦理跨省轉移許可,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五)規范臺賬。參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建立鋁灰(渣)的管理臺賬,如實記載其產生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
(六)申報登記。各企業應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申報上年度鋁灰(渣)的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情況。當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時,應及時重新申報。
(七)全面實行精細化管理。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噸及以上的企業要通過“危廢通”全面開展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工作;通過危險廢物“一物一碼”管理,實現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全過程的信息追蹤。精細化執行率應達到95%以上。
(八)其他管理制度。進一步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源頭分類、應急預案備案、業務培訓等有關制度的落實。
三、認真開展自查
涉鋁行業企業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自查,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要求,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對標對表完成整改。
我局將針對涉鋁行業企業危險廢物重點開展專項檢查,對未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要求的,將嚴格依據《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責任。
五、危廢庫管理制度?
總 則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 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
(六)《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保部總局令 第27號)
(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 第5號)
(九)《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95)
(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7年 第 48號)
(十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十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十三)其它標準文件
六、什么是固體廢物的全過程管理?
固體廢物從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均存在污染環境的風險,固體廢物全過程管理是指在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制定明晰的固體廢物管理策略和適合實際情況的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路線,防止固體廢物對環境產生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
七、洋垃圾禁令原文?
索 引 號:000014349/2017-00149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成文日期:2017年07月18日標 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文字號:國辦發〔2017〕70號發布日期:2017年07月27日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7月18日
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緩解原料不足,我國開始從境外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同時,為加強管理,防范環境風險,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體系。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打擊洋垃圾走私、加強進口固體廢物監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發展輕環保的思想,部分企業為謀取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洋垃圾非法入境問題屢禁不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我國生態環境安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國內固體廢物無害化、資源化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深化改革為動力,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固體廢物回收利用管理,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基本原則。
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調整完善進口固體廢物管理政策,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提升國內固體廢物回收利用水平。
堅持穩妥推進、分類施策。根據環境風險、產業發展現狀等因素,分行業分種類制定禁止進口的時間表,分批分類調整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目錄;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大幅減少進口種類和數量,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堅持協調配合、狠抓落實。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強跟蹤督查,確保各項任務按照時間節點落地見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固體廢物集散地綜合整治、產業轉型發展、人員就業安置等工作。
(三)主要目標。嚴格固體廢物進口管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進口環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固體廢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進口國內資源可以替代的固體廢物。通過持續加強對固體廢物進口、運輸、利用等各環節的監管,確保生態環境安全。保持打擊洋垃圾走私高壓態勢,徹底堵住洋垃圾入境。強化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全面提升國內固體廢物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水平,逐步補齊國內資源缺口,為建設美麗中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堵住洋垃圾進口的監管制度
(四)禁止進口環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固體廢物。2017年7月底前,調整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目錄;2017年年底前,禁止進口生活來源廢塑料、未經分揀的廢紙以及紡織廢料、釩渣等品種。(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落實)
(五)逐步有序減少固體廢物進口種類和數量。分批分類調整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目錄,大幅減少固體廢物進口種類和數量。(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落實,2019年年底前完成)
(六)提高固體廢物進口門檻。進一步加嚴標準,修訂《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加嚴夾帶物控制指標。(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負責落實,2017年年底前完成)印發《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提高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要求。(環境保護部負責落實,2017年年底前完成)
(七)完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修訂《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限定固體廢物進口口岸,減少固體廢物進口口岸數量。(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落實,2018年年底前完成)完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制度,取消貿易單位代理進口。(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落實,2017年年底前完成)增加固體廢物鑒別單位數量,解決鑒別難等突出問題。(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落實,2017年年底前完成)適時提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對走私洋垃圾、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等行為的處罰標準。(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負責落實,2019年年底前完成)
(八)保障政策平穩過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情引導工作,依法依規公開政策調整實施的時間節點、管理要求。(中央宣傳部、國家網信辦、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落實,2020年年底前完成)綜合運用現有政策措施,促進行業轉型,優化產業結構,做好相關從業人員再就業等保障工作。(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020年年底前完成)
三、強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
(九)持續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將打擊洋垃圾走私作為海關工作的重中之重,嚴厲查處走私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電子廢物、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深入推進各類專項打私行動,加大海上和沿邊非設關地打私工作力度,封堵洋垃圾偷運入境通道,嚴厲打擊貨運渠道藏匿、偽報、瞞報、倒證倒貨等走私行為。對專項打私行動中發現的洋垃圾,堅決依法予以退運或銷毀。(海關總署、公安部、中國海警局負責長期落實)聯合開展強化監管嚴厲打擊洋垃圾違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走私、非法進口利用廢塑料、廢紙、生活垃圾、電子廢物、廢舊服裝等固體廢物的各類違法行為。(海關總署、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公安部負責落實,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對廢塑料進口及加工利用企業開展聯合專項稽查,重點查處倒賣證件、倒賣貨物、企業資質不符等問題。(海關總署、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負責落實,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十)加大全過程監管力度。從嚴審查進口固體廢物申請,減量審批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控制許可進口總量。(環境保護部負責長期落實)加強進口固體廢物裝運前現場檢驗、結果審核、證書簽發等關鍵控制點的監督管理,強化入境檢驗檢疫,嚴格執行現場開箱、掏箱規定和查驗標準。(質檢總局負責長期落實)進一步加大進口固體廢物查驗力度,嚴格落實“三個100%”(已配備集裝箱檢查設備的100%過機,沒有配備集裝箱檢查設備的100%開箱,以及100%過磅)查驗要求。(海關總署負責長期落實)加強對重點風險監管企業的現場檢查,嚴厲查處倒賣、非法加工利用進口固體廢物以及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負責長期落實)
(十一)全面整治固體廢物集散地。開展全國典型廢塑料、廢舊服裝和電子廢物等廢物堆放處置利用集散地專項整治行動。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督促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整治情況列入中央環保督察重點內容。(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年底前完成)
四、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長效機制
(十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日常執法監管,加大對走私洋垃圾、非法進口固體廢物、倒賣或非法加工利用固體廢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法治宣傳培訓,進一步提高企業守法意識。(海關總署、環境保護部、公安部、質檢總局負責長期落實)建立健全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違法企業信息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開展聯合懲戒。(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負責長期落實)
(十三)建立國際合作機制。推動與越南等東盟國家建立洋垃圾反走私合作機制,適時發起區域性聯合執法行動。利用國際執法合作渠道,強化洋垃圾境外源頭地情報研判,加強與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機構的合作,建立完善走私洋垃圾退運國際合作機制。(海關總署、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負責長期落實)
(十四)開拓新的再生資源渠道。推動貿易和加工模式轉變,主動為國內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指導相關企業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愛護當地資源和環境,維護中國企業良好形象。(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負責長期落實)
五、提升國內固體廢物回收利用水平
(十五)提高國內固體廢物回收利用率。加快國內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提高國內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率,到2020年,將國內固體廢物回收量由2015年的2.46億噸提高到3.5億噸。(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落實)
(十六)規范國內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產業發展。發揮“城市礦產”示范基地、資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等的引領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業的帶動作用,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礎設施,促進國內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園區化、規模化和清潔化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負責長期落實)
(十七)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提升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裝備技術水平。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汽車拆解利用水平。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科研院所、高校開展非木纖維造紙技術裝備研發和產業化,著力提高竹子、蘆葦、蔗渣、秸稈等非木纖維應用水平,加大非木纖維清潔制漿技術推廣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負責長期落實)
(十八)切實加強宣傳引導。加大對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打擊洋垃圾走私成效的宣傳力度,及時公開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彰顯我國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堅定決心。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垃圾分類,倡導綠色消費,抵制過度包裝。大力推進“互聯網+”訂貨、設計、生產、銷售、物流模式,倡導節約使用紙張、塑料等,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積極踐行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良好氛圍。(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負責長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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