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 榆林市德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樣?
一、榆林市德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樣?
榆林市德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榆林市德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陜西環保產業集團子公司——陜西環保固體廢物處置利用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環保企業。公司現注冊資本五千萬元。
榆林市德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綜合處置中心項目,是陜西省“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內項目;是經榆林市發改委核準,旨在完善陜北及周邊地區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體系,實現危險廢物安全處置、資源化再利用、具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益事業性質的環保型項目;是榆陽區2016年重點建設項目,2017年2月榮獲榆陽區2016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先進單位”,2017年4月入選陜西省第二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
項目采用國際通用的回轉窯焚燒和安全填埋技術,配備自動化的控制和監測系統,使各種危險廢物均能得到有效的處置和利用,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目標。
項目包括一期項目和二期項目,其中一期項目(包括技改)投資近3億元,位于榆林市榆陽區大河塔鎮后畔村,占地面積20萬平方米,可年處置危險廢物9.344萬噸,2016年8月中旬正式開工建設,2017年9月1日點火聯動試車,10月20日正式點火試運營。二期項目計劃投資8.86億元,擬建設地位于一期項目東南面,占地面積300畝(遠期規劃共900畝),是對一期項目的進一步擴大和完善,可年處置危險廢物30萬噸。
項目運營后,有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保效益,同時將從根本上提升陜北地區工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實現就近安全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對消除環境污染,推動陜北地區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目前,公司已成為陜北地區一家處置能力、處置危險廢物種類較全(共涉及44大類470小類)的危險廢物綜合處置企業。
公司將繼續秉持“環保為民、產業報國”的企業宗旨,樹立和弘揚“艱苦創業、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尊重人才,注重技術,打造“誠信、團結、敬業、奮斗”的企業文化,努力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的雙贏,為再建山川秀美的新陜北做出應有貢獻!
二、2023年將新頒布實施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清單?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工作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實現企業穩定、和諧、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督、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原則,從嚴、從細、從實地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主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 各集團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集團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各集團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下屬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分公司經理(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
第五條 安委會以下分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由企業經理(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集團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并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七)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各集團、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公示考核結果。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各企業應采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條 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 應堅持新入廠員工、轉崗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第十四條 要加強對臨時雇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開展對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 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全員安全培訓,并對培訓內容進行書面考核。
第五章 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各集團、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制定相關檢查表格、記錄表,堅持日常檢查,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各集團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各集團應建立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十九條 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準、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二十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集團應監督下屬企業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并按照規定統計。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二十四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權限,上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并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發生事故后,應按照分管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并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
第二十六條 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八章 考核與評比
第二十七條 各集團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二十八條 各集團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或證書。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并報所屬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審批。 第三十一條 各集團及下屬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事故按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傷),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輕傷、急性工業中毒,但沒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系指只有輕傷但沒有重傷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不足1萬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生事故時,企業或所屬二級單位領導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并視情況立即決定啟動上報程序。
(一)當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經發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集團主要領導應趕赴事故現場。
(二)當發生一般事故,或已經發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企業領導或業務分管領導應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由企業分管安全領導決定是否派人趕赴現場。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時,企業主要領導不在單位的,應在第一時間返回單位,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責任劃分:直接責任人、直接管理人、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領導組長)、集團負責人(安委會主任委員)。
一、行政處分依據事故等級確定: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三)發生一般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二、經濟處罰依據事故造成損失確定:
(一)造成公司損失5萬元以上的,扣發直接負責人、直接管理人當月工資,并分別處罰損失額的10%,企業負責人、集團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低于損失額的10%;
(二)造成公司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扣發直接負責人當月工資,并處罰損失額的20%,直接管理人處罰損失額的15%,企業負責人視情節輕重處罰不低于損失額的10%;
(三)造成公司損失不到1萬元的,直接責任人處罰損失額的30%,直接管理人處罰損失額的20%;
三、實行“一票否決制”:
(一)發生損失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責任事故,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組取消評優、晉級資格;年終獎金一票否決。
(二)發生損失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責任事故,企業負責人級所轄公司取消評優、晉級、獎金資格;年終獎金一票否決。
(三)發生損失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責任事故,集團負責人及所轄集團取消評優、晉級、獎金資格;年終獎金一票否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集團、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23日起執行。原《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集團總公司總裁辦負責解釋。
三、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的意見?
《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刻吸取一些地區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統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以防控系統性安全風險為重點,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著力解決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問題,加快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二、強化安全風險管控
(一)深入開展安全風險排查。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等相關制度規范,全面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結合實際細化排查標準,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組織實施精準化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類建立完善安全風險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區分“紅、橙、黃、藍”四級安全風險,突出一、二級重大危險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業,按照“一企一策”、“一園一策”原則,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制定實施方案,深入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動。
(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完善和推動落實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時修訂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各地區結合實際制定修訂并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結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條件的產能,有效防控風險。堅持全國“一盤棋”,嚴禁已淘汰落后產能異地落戶、辦廠進園,對違規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嚴格標準規范。制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學制藥等安全生產標準,解決標準不一致問題,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設計、制造和維護標準。加快制定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和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標準等技術規范。鼓勵先進化工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三、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
(四)嚴格安全準入。各地區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確定化工產業發展定位,建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協調溝通機制。新建化工園區由省級政府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并完善和落實管控措施。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聯合建立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內有化工園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獨立設置化工園區,有關部門應依據上下游產業鏈完備性、人才基礎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實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嚴格落實化學品鑒定評估與登記有關規定,科學準確鑒定評估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毒性,嚴禁未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就投入生產。
(五)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控。對現有化工園區全面開展評估和達標認定。對新開發化工工藝進行安全性審查。2020年年底前實現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加強全國油氣管道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交通運輸等其他專項規劃銜接。督促企業大力推進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氣輸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統,強化油氣輸送管道高后果區管控。嚴格落實油氣管道法定檢驗制度,提升油氣管道法定檢驗覆蓋率。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停車場安全管理,納入信息化監管平臺。強化托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提高危險化學品儲罐等貯存設備設計標準。研究建立常壓危險貨物儲罐強制監測制度。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梁、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加強港口、機場、鐵路站場等危險貨物配套存儲場所安全管理。加強相關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監管。全面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以下簡稱危險廢物)排查,對屬性不明的固體廢物進行鑒別鑒定,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等可能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險廢物貯存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由產生到處置各環節聯單制度。建立部門聯動、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加大打擊故意隱瞞、偷放偷排或違法違規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力度。加快危險廢物綜合處置技術裝備研發,合理規劃布點處置企業,加快處置設施建設,消除處置能力瓶頸。督促企業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和隱患排查治理。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七)強化法治措施。積極研究修改刑法相關條款,嚴格責任追究。推進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律,修改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強化法治力度。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細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強化精準嚴格執法。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嚴格查處舉報案件。
(八)加大失信約束力度。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認真履責,并作出安全承諾;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企業管理和技術團隊必須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做到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風險防控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存在以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監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產生重大安全隱患,違規更改工藝流程,破壞監測監控設施,夾帶、謊報、瞞報、匿報危險物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從嚴監管。
(九)強化激勵措施。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一、二級標準化企業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分別給予優先考慮并減少檢查頻次。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危險化學品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先進危險品檢測檢驗設備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免征進口關稅。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內審機制和承諾制度,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并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條件。
五、強化基礎支撐保障
(十)提高科技與信息化水平。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研究支撐,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開展基礎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監管系統,綜合利用電子標簽、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對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經營、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循、去向可溯、狀態可控,做到企業、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及應急救援部門之間互聯互通。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統一納入監管執法信息化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取代層層備案。加強化工危險工藝本質安全、大型儲罐安全保障、化工園區安全環保一體化風險防控等技術及裝備研發。推進化工園區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平臺建設,實現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時風險監控預警。加快建成應急管理部門與轄區內化工園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聯網的遠程監控系統。
(十一)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實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作為高危行業領域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點群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企業通過內部培養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專業技術團隊。化工重點地區扶持建設一批化工相關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點化工企業、化工園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立實習實訓基地。把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知識納入相關高校化工與制藥類專業核心課程體系。
(十二)規范技術服務協作機制。加快培育一批專業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技術服務龍頭企業,引入市場機制,為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建立專家技術服務規范,分級分類開展精準指導幫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所有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和環境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的,依法依規吊銷其相關資質或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加強危險化學品救援隊伍建設。統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力量,合理規劃布局建設立足化工園區、輻射周邊、覆蓋主要貯存區域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強化長江干線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提高區域協同救援能力。推進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南,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六、強化安全監管能力
(十四)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將涉恐涉爆涉毒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納入國家安全管控范圍,健全監管制度,加強重點監督。進一步調整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實施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鐵路、民航、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別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處置等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在相關安全監管職責未明確部門的情況下,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兜底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完善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突出問題,加強對相關單位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通報。
(十五)健全執法體系。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執法體系。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由內設機構承擔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責任,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旗)、危險化學品貯存量大的港區,以及各類開發區特別是內設化工園區的開發區,應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落細監管執法責任,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具體由地方黨委和政府研究確定,按程序審批。
(十六)提升監管效能。嚴把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人員進人關,進一步明確資格標準,嚴格考試考核,突出專業素質,擇優錄用;可通過公務員聘任制方式選聘專業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完善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入職培訓不少于3個月,每年參加為期不少于2周的復訓。實行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旗)監管執法人員到國有大型化工企業進行崗位實訓。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在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全覆蓋監管基礎上,實施分級分類動態嚴格監管,運用“兩隨機一公開”進行重點抽查、突擊檢查。嚴厲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同一企業確定一個執法主體,避免多層多頭重復執法。加強執法監督,既嚴格執法,又避免簡單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執法+專家”模式,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及早預警防范。各地區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招聘執法輔助人員并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制,整合一切條件、盡最大努力,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落地見效,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四、建筑垃圾處理最新國家政策?
建筑垃圾處置項目可享受特許經營、項目用地、處置費、環保專項資金等政策支持,因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差異。建設部規定垃圾處理項目可以有不超過30年的特許經營權,企業可特許經營10-30年。基本覆蓋區域內不會再新增同類型的企業,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再生骨料生產的再生產品,如透水磚、再生干粉砂漿、再生混凝土、PC預制構件、再生骨料等產品的銷售減免稅收。
1.一些列政策的支持
(1)、規范建筑垃圾的傾倒和清運,便于企業的集中處置,建筑垃圾處理和清運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2)、缺乏地方性法規支持部分合適場地的露天破碎作業的標準;
(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相關配套政策——如上海出臺《上海市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4)、市政工程在同等情況下優先使用再生骨料;
(5)、有政府資金參與的工程項目一律優先使用再生骨料,并且作為項目驗收、資金劃撥的一個重要依據;
(6)、申報優質工程和補貼的項目需優先使用再生材料。城鄉規劃,水利、設計等環節重點考慮再生骨料的應用并且列入招標文件;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的出臺;
(5)、 從中央到地方各地紛紛出臺政策配套,從政府層面著力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落地;
2、資源化試點企業予以合適的處理補貼
建筑垃圾處理廠前期投入較大,具體補貼形式和方式由各地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具體落實,一般情況下建筑裝修垃圾補貼的比較多,由于裝修垃圾的自身特性,分離后的骨料的附加值和數量與建筑拆遷垃圾相比都相對較低。
五、四川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云南省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條例全文?
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筑牢國家西南生態安全屏障,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努力把云南建設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中國最美麗省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是指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建立健全生態文明體系,全面提升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弘揚民族優秀生態文化,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建設達到全國領先水平。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科學規劃、區域統籌、分類指導、整體推進、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工作,建立生態文明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和督察制度,統籌協調解決生態文明建設重大問題。
州(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綜合協調機構,具體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處理好生態文明建設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眾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弘揚生態文化,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
第七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生態文明建設法律、法規,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企業主體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規劃并組織實施。
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的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統籌協調管控制度,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科學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嚴守城鎮、農業、生態空間,規范空間開發秩序和強度,提高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承載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主體責任,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和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的調整機制,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有關規劃編制和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鎮功能布局,減少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和損害,保持城鎮特色風貌,改善城鎮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城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規劃管理,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實施鄉村振興、扶貧開發,推動農村特色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建設美麗鄉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活動,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教育基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并與文明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相結合。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健全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完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統一調查、評價、監測制度,健全自然資源監管體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和珍稀、瀕危、特有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予以重點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依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防范、打擊邊境地區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行為。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健全國家公園保護制度的執行機制,規范保護地分類管理,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加大退耕還林力度,開展國土綠化,保護古樹名木,加強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提高森林覆蓋率及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保護與治理,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復機制,實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劃區輪牧,加大退牧還草和巖溶地區草地治理力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建立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嚴格濕地用途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保護和管理,堅守耕地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嚴控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保護水土資源、實施生態修復等各種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與退耕還林、防護林種植、水土保持、人畜飲水工程等相結合,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調查和氣候承載力、氣候資源可開發利用潛力評估,確定氣候資源多樣性保護重點,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產業聚集區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脆弱氣候區域采取限制開發量、修復氣候環境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標準,加強水污染防治、監測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二十四條 實行省、州(市)、縣(市、區)、鄉(鎮)、村五級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應當落實河(湖)長制的各項工作制度,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燃煤、機動車、揚塵等污染源的綜合防治,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控制、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風險管控和修復,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擴大有機肥施用,落實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責任,推進標準化養殖和植物病蟲害綠色防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防治,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防止或者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監測制度,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的目標任務、配套政策、具體措施,加快建立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垃圾處理系統。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廁所革命,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鄉公廁、旅游廁所,加大對現有城鄉公廁、旅游廁所和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的改造、管理力度,推進多元化建設運營模式和公廁云平臺建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公益性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建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制度,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對鐵路、公路、河道沿線和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開發區、城鎮周邊等范圍的散埋亂葬墳墓進行綜合治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指導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健康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鼓勵化學原料、化學制品和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四章 促進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開放型、創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綠色化產業發展導向,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重點支柱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構建云南特色現代產業體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推進綠色能源開發利用、全產業鏈發展,科學規劃并有序開發利用水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清潔載能產業,促進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綠色發展推進機制,發展綠色有機生產基地,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和綠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促進綠色食品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發展生物制造、生物化工等產業,鼓勵支持中藥材綠色化、生態化、規范化種植加工和中藥飲片發展,發展高端醫療產業集群;規劃建設集健康、養生、養老、休閑、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康養基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綠色發展理念貫徹到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養護全過程,提升交通基礎設施、運輸裝備和運輸組織的綠色技術水平,推進集約運輸、綠色運輸和交通循環經濟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立體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網絡,鼓勵節能與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合理規劃促進全域旅游發展,鼓勵發展生態旅游、鄉村旅游,推進旅游開發與生態保護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面覆蓋、科學規范、管理嚴格的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鼓勵企業開展節能、節水等技術改造和技術研發,開發節能環保型產品,加強節能環保新技術應用推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節約集約開發機制,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指導、監督礦業權人依法保護礦山環境,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義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
七、七個排污口規范標準?
排污口規范化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要求 一、 污水排放口 1、 實行雨污分流,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 設置采樣點。
如:
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 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 應設置規范的、 便于測量流量、 流速的測流段。
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二、 廢氣排放口 1、 排氣筒應設置便于采樣、 監測的采樣口。
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 《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 要求。
2、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 要求的, 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三、 固體廢物貯存、 堆放場 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 堆放場地。
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 堆放場地, 應采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 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 并必須有防揚散, 防流失, 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四、 固定噪聲排放源 1、 凡廠界噪聲超出功能區環境噪聲標準要求的, 其噪聲源均應進行整治。
2、 在固定噪聲源廠界噪聲敏感、 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噪聲源的監測點, 并設立標志牌。
五、 排污口立標要求 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 和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 必須進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GB15562. 11995) (GB15562. 21995) 的規定, 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 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 并能長久保留, 其中:
噪聲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
設置高度一般為:
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 2 米。
3、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 或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 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 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 或危險廢物貯存、 處置場, 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 需要填寫的欄目, 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 要求字跡工整, 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6、 輔助標志內容 : ( 1) 排放口標志名稱; ( 2) 單位名稱; ( 3) 編號; ( 4) 污染物種類; ( 5) XX 環境保護局監制。
7、 輔助標志字型:
黑體字。
8、 標志牌尺寸 ( 1) 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
480 300mm; ②警告標志:
邊長 420mm ( 2) 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
420 420mm ; ②警告標志:
邊長 560mm; ③高度:
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 2m, 地下 0. 3m 。
9、 標志牌的外觀質量要求 標志牌、 立柱無明顯變形; 標志牌表面無氣泡, 膜或搪瓷無脫落;圖案清晰, 色澤一致, 不得有明顯缺損; 標志牌的表面不應有開裂、脫落及其它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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