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垃圾與生活垃圾的處理原則
法律分析:醫療廢物處置原則 (一)分類收集原則。 (二)密閉轉運。 (三)集中處置。 (四)減量排放原則。 (五)無公害原則:廢物處理必須遵守環保及衛生法律法規。生活垃圾具體的分類原則主要包括:1、可回收物與不可回收物分開。2、可燃物與不可燃物分開。3、干垃圾與濕垃圾分開。4、有毒有害物質與一般物質分開。具體的分類方法要根據當地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條件進行選擇。5、減少垃圾處置量。生活垃圾分類減少了進入填埋和焚燒等最終處置設施的垃圾量,減少了不利于填埋或焚燒處置的物質,提高垃圾堆肥的效果,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控制。6、便于回收利用垃圾中的有用物質。生活垃圾分類能夠減少可回收物質的污染,提高可回收物質的純度,減少可回收物質分選的工作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九十條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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