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開挖山體、建設工程施工、建 (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與道路保潔、園林綠化、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山體、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機制。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部門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的重大防治事項,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第六條 縣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十堰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權限對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 (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二)建立、維護揚塵污染監測網絡,發布預警信息;
(三)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四)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行政執法;
(六)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任務完成情況考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治理、國有儲備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道路、污水管網、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筑裝飾裝修以及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建 (構)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山體開挖、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違法建 (構)筑物拆除、城市道路清掃保潔、露天停車場以及其管轄的裸露山體、工程渣土等物料處置和運輸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路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時間、限速等要求,依法查處相關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地耕種、養護及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氣象、水利和湖泊、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大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投入,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三)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及時對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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