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大氣環保設施怎么處罰?
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來處罰,有兩種處罰情況,一呢排放污染物 未造成污染的由處理的縣一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環保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限定期限未整改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另一種則是造成污染并導致附近企業損失或者居民身體、物損失、其他污染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并限期治理。
違反重污染天氣預警處罰標準?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4)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5)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6)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1)違法行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如“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的”;又如“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數量小于0.01噸,且未污染外環境的”)且當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