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規范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防治建筑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進行的施工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建(構)筑物和拆除施工過程中以及施工場所內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儲、堆放、清運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揚塵污染綜合防治體系。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外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實施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條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大氣防治法117條規定內容?
大氣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預拌混凝土生產、市容保潔、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區揚塵污染防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并負責對企業事業單位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用地、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公共停車場、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違反公路管理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設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市政給排水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違反水資源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煤炭經營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礦山、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鼓勵防治揚塵污染新技術的研發應用,推廣建設項目裝配化施工等新工藝。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確定揚塵污染防治所需費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劃;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六)負責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條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將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于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在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并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與途徑等信息張貼在施工圍擋外圍,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或者圍墻高度不低于兩百五十厘米;其余區域的,圍擋或者圍墻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圍擋底部設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需要拆除圍擋、圍墻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或者圍墻的,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內側應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確實不具備條件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的,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沖洗干凈;
(五)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面進行灑水;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并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閉存放或者覆蓋;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無法及時清運的,采用封閉式防塵網遮蓋,并定時灑水;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九)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施工作業產生的泥漿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蓋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