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排污者施治、公眾參與、共同治理、聯防聯控的防治機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氣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管理部門組織制定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推進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建設;有效推進清潔供暖,推廣指導企業使用清潔燃料,組織實施燃煤總量控制。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工業(電力行業除外)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組織企業實施淘汰落后產能。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等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揚塵、道路揚塵、燃煤鍋爐等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管理部門應當對露天燒烤、餐飲服務業等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畜牧、能源等管理部門應當推動秸稈綜合利用,生態環境、林草、公安、農業農村、應急等管理部門應當對農作物秸稈焚燒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燃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部門建立大氣環境信息與氣象信息共享、大氣環境質量預測預報會商工作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社會信用部門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企業實施環境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內容。
其他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保護大氣環境,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的要求,科學有效地削減和控制排放總量。可以對嚴重影響大氣污染環境的重污染行業和燃煤鍋爐項目決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法公開排污信息,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污染源應急減排清單,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應當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第十二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檢驗,提供真實、客觀、準確檢驗數據,健全并落實檢驗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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