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儀器儀表維修工證書怎么考 電子儀器儀表維修工證書怎么考取
一、汽車維修工證書怎么考?
1、汽車維修工證書是勞動部發的證書,全國通用,全網查詢2、汽車維修工證的考取方法有很多種,比如:去汽車類的院校報名參加考證、或去培訓學校報名參加考證。
3、汽車維修工證考證考試分2個模塊(理論模塊和實訓模塊)
理論模塊:考試很簡單,在電腦上機考,考試時間:90分鐘 考試題目:100個(單選80個,判斷20個)主要考汽車道德和汽車職力能力方面的內容。
如果報考到學校,學校會組織培訓,理論考試會有復習范圍實訓模塊:在汽車上實際動手操作一下,比如:換個剎車片”等,實際考試時也挺簡單的。
4、 汽車維修工證書考證時,理論模塊(機考部分)過了,可以說考證差不多到手了。
5、考試時如果2個模塊有一個模塊沒考過,下一次考試時可以單獨補考其中一項。
二、怎么考汽車維修工證書?
理論知識考試:
理論知識考試一般是通過閉卷考試或者通過機考的方式進行。
2.實操技能考試:
實操技能考試則是采用現場動手的方式進行考試。
理論知識考試與實操技能考試兩項成績都達到60分以上才算合格,才可以拿到相對應的職業等級證書,只要自己汽車維修相關知識扎實通過考試一般都不難。而汽車維修工技師和汽車維修工高級技師鑒定技能要求比較高,需要進行綜合評審,所以如果想要考取技師或者高級技師的話,我
三、維修工證書哪里考?
維修工證書可以在相關機構或者學??既?。因為不同地區和國家的要求會有所不同,建議先了解當地相關機構的要求,并選擇一家正規的培訓機構進行考取。如果想更高效地獲得證書,也可以參加線上培訓并通過網上考試獲得證書??砂ㄗC書的種類和不同機構的考試制度等。
四、汽車維修工程師證書怎么考?
滿足條件就可以考試了。
1助理汽車修理工三級(高級技能)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大學專本科在讀學生可報考;
2汽車修理工二級(技師)大學畢業滿4年,或取得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滿5年的,可以報考;
3汽車修理工一級(高級技師)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技師證書,年紀需28歲以上。
五、摩托車維修工證書怎么考?
摩托車維修工證書考試分為理論和實操兩個部分,考生想拿到摩托車維修工證書,需要兩門考試成績均達60分以上,才為考試合格,可以領取相關職業證書。
報考條件
中級(具備條件之一即可)
(1)從事摩托車維修工作連續4年以上。
(2)取得摩托車維修工初級證書,經過正規摩托車維修工中級培訓結業,獲得中職以上學歷。
(3)取得高等以上學歷和高職以上學歷的人員。
高級(具備條件之一即可)
(1)取得高中以下學歷,連續從事摩托車維修工作6年以上
(2)取得??埔陨蠈W歷,連續從事摩托車維修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摩托車維修工中級證書后,連續從事摩托車維修工作3年以上。
六、計算機維修工證書怎么考?
電腦硬件維修工程師證是指經過培訓或自學,具備電腦硬件相應維修技術的技術人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部門嚴格考核合格頒發的證書。?
申報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維修工程員:
1、中專、職高以上或同等學力應屆畢業生;
2、有相關實踐經驗者。
七、中國儀器儀表學會證書好考嗎?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證書好考
正規高等院校學習光電儀器操作專業并掌握現代化國際機器人技術,持證上崗。到省級各行政機關用光電儀器設備進行班組管理。具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集體智能化建設及技術裝備(含所有車間設備和控制設備)。
八、汽車維修工證書多久可以考?
汽車電器維修工,汽車機械維修工,汽車整形修復工,汽車美容裝潢工,汽車涂裝修復工都可以報考,具體考試時間每個學校各有不同,如果你想在南京想考以上汽車工種的證書你可以百度搜索南京萬通汽車培訓學校了解。
九、民航飛機電子設備維修工程師證書要考那些?
CCAR-4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46號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已經1995年12月14日中國民用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2月14日起施行。 局長 陳光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和飛行安全,加強對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維修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從事維修的人員,是指維修單位所有直接從事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從事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和管理工作的人員實施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 對取得相應資格的維修人員,按照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規定分別發給下列證件: (一)維修人員上崗證; (二)維修人員執照; (三)維修檢驗人員執照; (四)維修管理人員培訓證書; (五)外籍維修人員認可證。 第四條 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視情況對證件持有人進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對《維修人員執照》和《維修檢驗人員執照》的持有人實施年度檢查。 對維修作業中發生的嚴重人為差錯,由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管理部門頒發《維修人員管理指令》。 第五條 本規定內用語的定義如下: (一)“維修放行”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經過維修并經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具有資格人員確認其技術性能符合要求后重新使用或者返回使用。 (二)“維修必檢項目”是指維修單位根據民航總局批準的維修工程技術文件確定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維修過程中必須進行檢驗的項目。 第二章 維修人員上崗證 第六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由經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維修單位發給《維修人員上崗證》: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在第七條規定的工種范圍內,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 《維修人員上崗證》必須填寫的項目,由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維修單位應當根據本章的規定制定維修人員上崗證頒發和管理辦法,確定證件持有人的工作范圍及權限,并報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維修人員上崗證》頒發的工種范圍如下: (一)民航總局制定的《民航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及培訓大綱》中《航空機務維修》部分的全部工種和《航空器材》部分的航空材料員和航空器材封存員; (二)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規定的通用工種; (三)民航總局規定的特殊工種。 第八條 維修人員上崗培訓和考試,由民航總局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并按照民航總局制定的《民航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及培訓大綱》和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通用工種培訓大綱的內容要求進行。 第九條 《維修人員上崗證》的有效期,由維修單位根據維修工種和維修人員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維修人員上崗證》僅在發證維修單位內有效。 第十條 取得《維修人員上崗證》的人員,可以獨立從事相應工種范圍內的維修工作,并有權在相應的技術文件上簽字,但無權簽字放行。 第三章 維修人員執照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或修理項目部分。 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下列專業、項目分類頒發《維修人員執照》: (一)基礎部分。其專業劃分和英文代碼為: 1.航空器機體(A); 2.動力裝置(P); 3.航空電器(E); 4.航空儀表(I); 5.航空無線電(R); 6.航空電子(AV)。 (二)機型或修理項目部分。其中修理項目的劃分和英文代碼為: 1.航空器機體(F); 2.機械附件(FC); 3.動力裝置本體(P); 4.動力裝置附件(PC); 5.電氣附件(EC); 6.儀表附件(IC); 7.無線電附件(RC); 8.電子附件(AVC); 9.其他附件(MC)。 第十二條 申請《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專業學歷,并從事所申請專業的維修工作在二年以上;或者取得《維修人員上崗證》,并從事所申請專業的維修工作在三年以上; (三)在連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第十三條規定的考試。 第十三條 對申請《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人員的考試,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者民航總局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并按照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管理部門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培訓大綱》的內容要求進行。 前款的考試包括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各項考試成績均在70分以上為合格;考試不合格者,自成績公布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再次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 申請《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人員,應當按規定表格填寫申請書,并按照第十二條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合格后,領取執照。 第十五條 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人員應當申請簽署機型或修理項目。 申請簽署機型或修理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申請簽署的機型或修理項目,通過民航總局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門培訓并考試合格; (二)從事申請簽署的機型或修理項目的實際維修工作在一年以上,并且未發生嚴重人為差錯。 對經前款第(一)項的培訓并考試合格者,由培訓機構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簽署《維修人員執照》(機型或修理項目部分)的人員,應當按規定表格填寫申請書,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申請人所在維修單位審核后,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在其《維修人員執照》上簽署相應的機型或修理項目。 第十七條 經簽署機型的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對其執照上所簽署型別的航空器整體具有維修放行資格。 經簽署修理項目的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對其執照上所簽署修理項目相應的航空器部件,只有經過該類航空器部件的培訓并考試合格,才具有維修放行資格。 第十八條 《維修人員執照》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一)被持有人主動放棄; (二)持有人連續中斷維修工作在二年以上,但參加業務培訓的除外; (三)經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年檢或抽檢不合格。 第十九條 《維修人員執照》遺失,持有人應當及時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說明原因,經其所在維修單位審核后申請補發。 《維修人員執照》損壞,持有人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更換,并交回原執照。 《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變更姓名或者通訊地址時,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變更,提交所在維修單位的證明文件,同時交回原執照。 第四章 維修檢驗人員執照 第二十條 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下列專業分類頒發《維修檢驗人員執照》: (一)維護檢驗。其專業劃分和英文代碼為: 1.航空器機體(I/A); 2.動力裝置(I/P); 3.航空電氣(I/E); 4.航空儀表(I/I); 5.航空無線電(I/R); 6.航空電子(I/AV)。 (二)修理檢驗。其專業劃分和英文代碼為: 1.航空器機體(I/F); 2.機械附件(I/FC); 3.動力裝置本體(I/P); 4.動力裝置附件(I/PC); 5.電氣附件(I/EC); 6.儀表附件(I/IC); 7.無線電附件(I/RC); 8.電子附件(I/AVC); 9.其他檢驗(I/M)。 第二十一條 申請《維修檢驗人員執照》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第三章的規定,取得《維修人員執照》; (二)從事所申請檢驗專業的維修工作在三年以上; (三)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嚴重人為差錯; (四)通過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培訓和考試; (五)身體健康。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維修檢驗人員執照》的人員的培訓和考試,由申請人所在維修單位的質量保證部門或者由申請人所在維修單位委托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并且按照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管理部門制定的維修檢驗人員培訓要求進行。 第二十三條 申請《維修檢驗人員執照》的人員應當向所在維修單位的質量保證部門提出申請,由質量保證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核。 維修單位的質量保證部門負責對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填寫規定的表格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申報,并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經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維修檢驗人員執照》,并簽署檢驗專業。 第二十四條 取得《維修檢驗人員執照》的人員,對與其執照上所簽署檢驗專業相應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從事該型別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必檢項目的檢驗。 取得《維修檢驗人員執照》的人員在其取得的檢驗權限范圍內行使質量否決權,并可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第二十五條 《維修檢驗人員執照》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一)被持有人主動放棄; (二)持有人連續中斷檢驗工作一年以上,但參加業務培訓的除外; (三)持有人脫離所在的維修單位; (四)經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年檢或抽檢不合格。 執照的遺失、損壞和內容變更時的補發程序,參照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維修管理人員培訓證書 第二十六條 民航總局對維修單位的下列人員進行維修管理培訓: (一)維修單位的負責人和質量、技術、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 (二)航空器營運人主管機務工程的負責人和機務部門的負責人; (三)需要培訓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七條 維修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試,由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并且按照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管理部門編制的培訓大綱和教材進行。 第二十八條 維修管理人員的培訓,由申請人所在維修單位向民航總局提出申請。 民航總局對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發給《維修管理人員培訓證書》。 第二十九條 取得《維修管理人員培訓證書》的人員,具有擔任下列負責人的資格: (一)維修單位的負責人和質量、技術、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 (二)航空器營運人主管機務的負責人和機務部門的負責人。 第六章 外籍維修人員認可證 第三十條 外籍維修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中國境內維修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 (一)持所在國相應執照或者等效證件,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外籍維修人員認可證》; (二)按照本規定取得相應種類的合格證件。 第三十一條 《外籍維修人員認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被認可的原執照或者證件的有效期。 《外籍維修人員認可證》與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相應種類的維修人員證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放單位暫?;蛘叩蹁N有關合格證件: (一)未按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并按程序提出申請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涂改或者轉借執照的; (四)證件持有人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三條 對規定的考試,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經許可的行為者,取消其該次考試資格,自被取消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加考試。情節嚴重的,由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取得《維修人員上崗證》、《維修人員執照》、《維修檢驗人員執照》和《外籍維修人員認可證》的人員從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維修時,必須隨身攜帶有關證件或者將有關證件存放在其通常行使證件權限的工作區域內,隨時接受檢查。 第三十五條 頒發證件、進行資格審查和培訓、考試,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由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的說明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在對原規定(民航局第17號令)進行修改后制定的。原規定自從1991年2月頒布,經過近五年的貫徹執行,對規范維修人員的資格,促進維修人員素質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特別是1992年7月到1993年底,對維修人員的管理工作進行整頓后,從法規建設、執照培訓大綱、考試題庫到考試方法基本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手段并建立了持照人員檔案。同時,隨著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維修人員隊伍的迅速擴大,對維修人員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管理思想和工作重點上也發生了一定變化。因此從1994年下半年開始醞釀對原規定進行全面修改,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定》。 《規定》分為八章,共三十七條。基本保留了原規定中有關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執照的管理方法和程序。同時,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幾年來的實踐經驗,擴大了對維修人員管理的范圍,并對不同工作性質的維修人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分層次進行管理?!兑幎ā返陌l布實施必將全面強化維修人員的適航管理,促進維修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對保證維修質量、保障飛行安全起到積極的作用。 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對維修人員資格的要求與《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相銜接 一九九三年七月修改后的《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對維修單位中不同工作崗位的維修人員,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并要求取得相應的合格證件。對直接獨立工作的維修人員要求取得上崗證,對航空器和航空產品的放行人員才要求取得維修人員執照,而不再要求所有維修人員取得執照。檢驗人員也只有對執行必檢項目的檢驗人員才要求持有檢驗人員執照?!兑幎ā吩谌藛T權限和合格證件的分類上,與其規定相銜接。 二、《規定》擴大了維修人員的合格審定范圍 《規定》保留了對持有維修人員執照、檢驗人員執照和外籍維修人員認可證的維修人員的合格審定。增加了對持有維修人員上崗證從事直接維修工作的人員和需取得維修管理人員培訓證書的管理人員的合格審定。 三、《規定》強調了對維修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維修人員的現狀,強調了對持證的維修人員加強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對合格證持有人視情況進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實行年度檢查;對維修人員在實施維修工作中,發生的嚴重人為差錯將頒發《維修人員管理指令》,以便及時通報情況,總結經驗教訓,防范未然。 四、關于《規定》的編號 《規定》的中文通用本編號改為CCAR-65AA-R1
十、電子測量考什么證書?
主要有初級(五級)、中百級(四級)技能、高級技能、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共五個等級。頒發部門有兩個:一個是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發,一個是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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