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設施的選址與用地要求(污水處理設施的選址與用地要求是什么)
一、環衛用地選址要求?
一,垃圾環衛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
2,應綜合考慮服務區域、服務人口、轉運能力、轉運模式、運輸距離、污染控制、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
3.應設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方;
4.應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二、垃圾環衛站不宜設在下列地區:
1.大型商場、影劇院出入口等繁華地段;
2.鄰近學校、商場、餐飲店等群眾日常生活聚集場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區域。
3、環衛站宜與公共廁所、環衛作息點、工具房等環衛設施合建在一起。
4、當運距較遠,并具備鐵路運輸或水路運輸條件時,可設置鐵路或水路運輸轉運站(碼頭)。
二、臨時用地選址要求?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應避免使用生態紅線內的土地。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占用,并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不超過兩年,同時,通過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三、設施農用地規模要求?
農業設施用地建設標準: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并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各省(區、市)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有關標準、本地區設施農業發展類型和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占用與破壞的原則,對設施建設標準做出指導性規定,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準。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笄蒺B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B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嚴格控制,省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于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準。
(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法律依據
四、臨時設施用地與臨時用地區別?
臨時設施用地是臨時設施的,臨時用地只是用地
五、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與公共基礎設施用地?
公共基礎設施用地指給排水、供電、供燃、供熱、郵政、電信、消防、公用設施維修、環衛等用地,是不能作為住宅用地而建設住宅的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產和生活所需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的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辦公用地、金融貿易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文化娛樂用地、體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大專科研設計用地、宗教用地等。公共基礎設施用地屬于公共設施用地。
六、公共基礎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用地的區別?
公共基礎設施用地指給排水、供電、供燃、供熱、郵政、電信、消防、公用設施維修、環衛等用地,是不能作為住宅用地而建設住宅的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產和生活所需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的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辦公用地、金融貿易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文化娛樂用地、體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大??蒲性O計用地、宗教用地等。 公共基礎設施用地屬于公共設施用地。
七、公用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用地區別?
公用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有嚴格的區別。公用設施用地是含義非常廣闊的概念。凡是廣場,街道,公交車站上等等國家投入建設的。提供給全社會人使用,但國家管理,維修,保養的社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是有范圍的,集體公用的,建筑設施可能是某個圈圈內保養維修的,也有費用公攤的可能的用地。
八、農用設施選址標準?
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1、什么是設施農用地?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具體分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其中:
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2、設施農業用地選址要注意什么問題?
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村莊規劃進行選址,選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坑塘水面以及閑置建設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3、設施農用地規模如何確定?
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 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
4、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
九、臨時設施選址標準?
臨時設施是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所用的各類臨時性建筑。像辦公設施、生活設施、生產設施等等是必不可少的。臨時設施的選址、修建原則和修建指標都是有一定要求的。
辦公、生活臨時設施的選址首先應考慮與作業區相隔離,保持安全距離,其次位置的周邊環境必須具有安全性,還要充分了解當地風向的特點(根據本地風玫瑰圖作出判斷),合理選擇項目部生活區特別是食堂和料場的方向,有效地避免料場灰塵對生活區的污染。
十、生產設施用地和設施農用地的區別?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生產用的一塊地,非農業用地,而設施農用地是指農用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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