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設施選址有哪些規定呢(污水處理設施的選址與用地要求)
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選址規定?
條例》明確,大中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選址應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需要,因地制宜統籌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
鼓勵跨行政區域的相鄰地區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原則上設區的市以及具備焚燒處理能力的縣(市、區),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場。
二、學校設施有哪些呢?
教育設施是指開展教育工作所必需的物質資料。它主要包括:教育工作所需要的空間、環境,以及有關的教育教學設備,即教育基建、學校設備和社會教育設施。
其中硬件設施常包括:學校面積大小,教室的多少,操場有多大,活動中心多大,機械、簡單的醫療設備、體育設備是否齊全等。硬件設施與學校的教學規模的聯系較密切。
三、農用設施選址標準?
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1、什么是設施農用地?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具體分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其中:
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2、設施農業用地選址要注意什么問題?
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村莊規劃進行選址,選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坑塘水面以及閑置建設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3、設施農用地規模如何確定?
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 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
4、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
四、臨時設施選址標準?
臨時設施是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所用的各類臨時性建筑。像辦公設施、生活設施、生產設施等等是必不可少的。臨時設施的選址、修建原則和修建指標都是有一定要求的。
辦公、生活臨時設施的選址首先應考慮與作業區相隔離,保持安全距離,其次位置的周邊環境必須具有安全性,還要充分了解當地風向的特點(根據本地風玫瑰圖作出判斷),合理選擇項目部生活區特別是食堂和料場的方向,有效地避免料場灰塵對生活區的污染。
五、醫院選址規定?
一、選址地點要求所在的區域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其他相關的規劃要求;
二、考慮醫院各科室尤其是具有傳染病的診室的總平面布置,防止病毒和病原體對人群的傳染影響;
三、療養院性質的醫療機構選址應遠離喧囂的環境,環境空氣區域屬于一類區;
四、交通方便、便于周邊公眾就醫。
五、醫療垃圾和廢物處置對附近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小;
六、具有冬季取暖鍋爐的醫院要處于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為佳。
六、物業公共設施設備管理有哪些規定呢?
《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需履行的義務有: 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六項。 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租房人違反業主公約,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七、公共服務設施有哪些呢?
其實公共設施很多了,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商業和市政公用等類,這些應該不全:
學校:小學,中學,大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學校,幼(托)兒園等
醫院:綜合醫院,各類專科醫院,衛生防疫設施,預防保健機構和急救網絡設施等
文化設施:群藝館,圖書館,音樂廳,青少年活動中心,文化宮,文化館,影劇院和新華書店等
體育設施:體育館,體育場,游泳跳水館等
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敬老院等
商業設施:商業街,大型商場,綜合超市,商品專業店,服務專業店和餐飲等
居住地區,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級公共設施:街道辦事處,多功能社區活動中心,商場,綜合超市,各種服務便利店,商品專業店等
其他:
(1)道路交通設施:公交場站,社會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
(2)給水,排水設施:給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3)電力設施:變電站,城市電廠等;
(4)通信設施:長途局,端局,目標局,長途樞紐局;寬帶(IP)局址;移動通信局址,移動通信基站等;
(5)廣電設施:有線電視中心,有線電視分中心,有線電視小區管理站等;
(6)燃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門站,燃氣搶修站等;
(7)消防設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機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訓基地,消防修理中隊等;
(8)環衛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填埋場等
八、污水處理廠車間消防設施有哪些?
污水處理廠車間的消防設施有防火墻、消火栓系統(包括消火栓、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消防通道、滅火器、通風設施、泄壓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聯鎖裝置、消防用砂、空氣呼吸器,防化服、消防安全標志等,因為污水處理車間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物質。
九、豬場選址有什么政策規定?
現在好了不是很嚴了,只要是離開居民區即可。
十、增壓泵房選址有規定嗎?
設有特別規定,只要選合適的地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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