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設施選址有哪些規定標準(污水處理設施選址有哪些規定標準要求)
一、農用設施選址標準?
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1、什么是設施農用地?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具體分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其中:
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2、設施農業用地選址要注意什么問題?
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村莊規劃進行選址,選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坑塘水面以及閑置建設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3、設施農用地規模如何確定?
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 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
4、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
二、臨時設施選址標準?
臨時設施是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所用的各類臨時性建筑。像辦公設施、生活設施、生產設施等等是必不可少的。臨時設施的選址、修建原則和修建指標都是有一定要求的。
辦公、生活臨時設施的選址首先應考慮與作業區相隔離,保持安全距離,其次位置的周邊環境必須具有安全性,還要充分了解當地風向的特點(根據本地風玫瑰圖作出判斷),合理選擇項目部生活區特別是食堂和料場的方向,有效地避免料場灰塵對生活區的污染。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選址規定?
條例》明確,大中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選址應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需要,因地制宜統籌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
鼓勵跨行政區域的相鄰地區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原則上設區的市以及具備焚燒處理能力的縣(市、區),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場。
四、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防洪標準?
鄉村的防洪規劃,應在分析不同地區的洪水成災原因、特性、規律,調查掌握主要河道及現有防洪工程的狀況和防洪、泄洪能力的基礎上,根據洪水災害程度、不同地區的地理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防護對象并按現行的國家防洪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以國家有關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及村莊整治的政策為主要依據。規劃應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污水的排放與利用等的關系,并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和設施。
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程度應根據現行的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和相關要求確定
六、物業設施檢查標準有哪些?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同時收取相應的費用。服務服務企業分三個等級標準,等級不同,提供的服務不同,所繳納的費用也不同。那么物業一級服務標準包括哪些項目和內容?
(一)基本要求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 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設有服務接待中心,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急修半小時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整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價目。
8、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9、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滿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定期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每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和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有明顯標志。
(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規范,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24小時正常運行。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
8、小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規范。
9、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站崗值勤。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實施24小時監控。
3、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施證、卡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5、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五)保潔服務
1、高層按層、多層按幢設置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垃圾袋裝化,保持垃圾桶清潔、無異味。
2、合理設置果殼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
3、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2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層共用大廳每日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月清潔1次。及時清除道路積水、積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月檢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6、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消毒和滅蟲除害。
(六)綠化養護管理
1、有專業人員實施綠化養護管理。
2、草坪生長良好,及時修剪和補栽補種,無雜草、雜物。
3、花卉、綠籬、樹木應根據其品種和生長情況,及時修剪整形,保持觀賞效果。
4、定期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
5、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1-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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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院選址規定?
一、選址地點要求所在的區域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其他相關的規劃要求;
二、考慮醫院各科室尤其是具有傳染病的診室的總平面布置,防止病毒和病原體對人群的傳染影響;
三、療養院性質的醫療機構選址應遠離喧囂的環境,環境空氣區域屬于一類區;
四、交通方便、便于周邊公眾就醫。
五、醫療垃圾和廢物處置對附近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小;
六、具有冬季取暖鍋爐的醫院要處于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為佳。
八、污水處理廠車間消防設施有哪些?
污水處理廠車間的消防設施有防火墻、消火栓系統(包括消火栓、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消防通道、滅火器、通風設施、泄壓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聯鎖裝置、消防用砂、空氣呼吸器,防化服、消防安全標志等,因為污水處理車間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物質。
九、新建住宅配套設施驗收標準有哪些?
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須納入城市自來水網:使用地下水的,經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二、住宅用電根據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污水排放系統。
確因客觀條件所限,一時無法納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計劃,并經環保水利部門同意后,可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與外界交通干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聯系。
五、居住區及居住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交站點,開通公交線路。
暫未建成的居住小區與公交、地鐵站點距離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有自行配備的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交、地鐵站點。
六、住宅所在區域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建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設施;由于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必須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設施。
七、住宅周圍做到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區進行住宅開發建設項目,其煤氣設施的建設與其他市政、公用、電力設施一樣,必須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住宅發展局不予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商品房注冊登記手續,不能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
開發商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消除影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未達到以上要求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而造成入住居民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這就需要購房者對以上項目認真驗收,同時加強對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
十、交通安全設施資質標準有哪些?
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交通安全設施分項資質就是具有可承擔各級公路標志、標線、護欄、隔離柵、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裝的資質。
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交通安全設施資質申報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含)及相應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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