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市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市供熱事業,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用熱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是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供熱用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
市供熱辦公室負責本市供熱用熱的指導、協調和具體管理工作,分配調配熱源熱量,依法監管供熱市場。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供熱辦公室按照供熱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水務、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供熱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房屋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同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既有房屋無供熱設施的,應當按照供熱規劃和計劃實施補建。
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扶持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用熱節能環保技術,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推進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鼓勵建設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熱項目,嚴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對在供熱節能減排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規范化服務,提高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熱。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補建專項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市和區、縣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書面征求市供熱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換熱站、中繼泵站和管線的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熱量分配和管網布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供熱辦公室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
市供熱辦公室可以委托區、縣供熱辦公室受理用熱申請,確定供熱方案。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并按照分戶計量進行建設。既有住宅不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并按照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供熱設施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有關部門不得指定使用特定產品。
供熱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范進行驗收,并提供有關供熱工程檔案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供熱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制定推廣、限制、淘汰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單戶分環改造時,應當將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的區、縣供熱辦公室備案。
供熱設施單戶分環改造,應當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因實施單戶分環改造給用熱戶裝飾裝修造成損壞的,供熱單位應當予以修復。因違反施工規范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設施改造時,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新建房屋供熱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熱補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費。供熱工程建設費主要用于熱源廠、供熱管網、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
供熱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或者營業執照,并取得市供熱辦公室核發的供熱許可證后,方可經營供熱。
取得供熱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供熱要求的供熱設施;
(二)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有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供熱,不得轉讓供熱許可證。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
用熱戶發生變更的,用熱戶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當交納供熱采暖費。
第十九條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室內溫度測量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熱戶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二)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
(四)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定、連續按照規定供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供熱單位因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確需暫停供熱的,應當向供熱辦公室報告,及時告知用熱戶,并采取補救措施。
因供熱單位原因連續停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日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定期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供熱安全運行。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搶修與應急處理預案。
供熱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報修電話,為用熱戶提供方便,及時處理用熱戶反映的供熱問題。
第二十五條 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按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采暖費減免優惠。
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采暖費的,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訂的價格、標準和計費辦法收取供熱采暖費,并使用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二十八條 對已實施供熱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交納供熱采暖費。
第四章 設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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