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與維護、保障與監督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自治縣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鄉村生活垃圾,是指鄉村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本條例所稱鄉村生活污水,是指鄉村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第三條 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投入和保障機制,制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分類化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依法對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義務、獎懲等內容作出約定。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運用科技手段,提高鄉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自治縣的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公益宣傳,持續開展知識普及教育等宣傳活動,對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產生,遵守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有關規定。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維護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納入相關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等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參與做好轄區內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選址、協調、征用等工作。第十二條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三條 建設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污染防治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根據人口聚集密度、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結合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實際,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常規檢查和維護。
村(居)民委員會對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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