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 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 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 質量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 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 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 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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