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及其設施的管理活動。 農業生產排水、工業廢水處理、河道防洪管理,以及在河湖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排水戶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所有直接或者間接向排水設施排水的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根據排水水質、水量等情況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重點排水戶包括重點工業排污企業和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廢水的單位,具體名錄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各類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四條 城鎮排水管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城鎮排水工作。 市發改、環保、規劃、國土、公安、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排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類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鎮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設施。 鼓勵開展排水和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污泥、雨水的再生利用。第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排水設施,有權對破壞、損害排水設施和其他排水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水利、環保等部門,編制本市城鎮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城鎮排水規劃,編制轄區排水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排水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規劃,與轄區開發建設、道路、綠地、管廊(網)、水系以及內澇防治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排水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覆蓋的區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內澇防治能力。第十二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應當同步制定污水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并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已建成住宅陽臺(平臺)但未單獨設置污水管道的,在改造時應當增設污水管道。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屬地排水主管部門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施工企業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排水主管部門參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在竣工驗收后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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