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及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與保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防洪排澇、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工業污水處理,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是指對城鎮的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和再利用。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排水管網、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城鎮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第四條 排水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技術、設施、設備的科學技術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現代化的水平。 鼓勵和提倡節約用水、減少排水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提倡園林景觀、道路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污泥綜合利用。第六條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排水設施。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并負有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等行為,有舉報的權利。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途徑。 對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作出積極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排水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由排水、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代建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參加的聯合管理和執法機制,綜合利用城市管理視頻監控、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電子政務網絡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按規定將實施違法排水行為的單位、個人納入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管理,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排水管理工作。第九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城鎮排水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落實城鎮排水規劃要求;負責對周邊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建設用地排水規劃設計征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負責統籌轄區內城鎮排水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查。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建設單位修建施工泥漿水預處理設施;負責對各類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向城鎮排水設施傾倒和排放施工泥漿、建筑垃圾、未經預處理的建筑材料運輸車輛清洗污水及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動自建排水設施等違法行為進行信用懲戒。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向江河湖泊等水體直接排放污水、廢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污單位,進行日常監管并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抽糞、清污經營單位或個人抽吸的糞渣等污染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糞渣無害化集中處理的方式和地點。第十四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經費,實施排水許可、排水監測、監督檢查等排水管理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由財政主管部門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代建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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