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巨k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巨k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收集、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第三條 城市排水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污水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的經費投入。第五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開發區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制定排水管理相關技術規范。 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排水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財政、公安、水務、交通運輸、林業和園林、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和排水設施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意識。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對發現的違法排水和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等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以及有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市排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骺h(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區域排水專項規劃。編制本區域排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骺h(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當與市排水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排水專項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排水專項規劃編制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方案。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圖審查,核發排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排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后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許可。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到市、縣(市)區、開發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明確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單位。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要求推進公共排水設施建設?! ≡诠才潘O施未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才潘O施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自建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排水戶負責建設?! ≡谟袟l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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