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醫保實施細則?
一、最新深圳醫保實施細則?
1.報銷標準
住院待遇
如果參保人沒有辦理轉診或備案,在深圳市外的定點、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將按照在深圳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標準的90%、70%來報銷
2.政策依據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
3.門診待遇
如果參保人沒有辦理轉診或備案,在深圳市外的定點醫療機構看門診的,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費用,可以先墊付,回深后在個人賬戶余額里扣減
政策依據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在個人賬戶余額中扣減。
二、最新發票管理實施細則?
近期已經發布。根據該細則,發票管理將更加規范化和嚴格化,包括發票開具、存根留存、報銷管理等方面。同時,細則中也強調對于違規開具、違規使用發票的處罰力度會進一步加強。這種規范化和嚴格化的發票管理旨在加強基層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和效果,遏制虛開發票等不法行為,從源頭上減少稅收損失。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的實施也將對企業和個人的發票開具和使用帶來影響和挑戰,需要相關方面做好相應的應對和配合工作。
三、會計法2022最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最新戶口登記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山東一號文件實施細則?
一號文件實施細則,實施穩崗擴崗專項貸款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單戶授信額度最高3000萬元,給予不超過4%的優惠貸款利率。
鼓勵各市加大利率優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額度和無還本續貸等差異化支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中國銀行青島市分行)
六、2016年36號文件實施細則?
(一)關于征稅范圍。《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服務”,將“銷售金融商品”從“服務”中單列,即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以及進口貨物。
(二)關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借鑒國際經驗,《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可以自愿選擇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三)關于稅率和征收率。為鞏固營改增及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規定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的適用稅率為6%,保持不變。同時,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四)關于銷售額。《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明確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五)關于期末留抵退稅制度。為鞏固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稅原理,《征求意見稿》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并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于混合銷售、兼營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解決納稅人特殊情形的征稅問題,《征求意見稿》延續“混合銷售”從主、“兼營”分別核算納稅的理念,明確混合銷售應從主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七)關于稅收減免。《征求意見稿》沿用了《條例》和原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定免稅項目;同時明確除法定免稅以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關于計稅期間。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征求意見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
(九)關于稅收征管。結合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明確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代征。明確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如實申報義務、發票管理及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十)關于過渡期安排。為平穩過渡,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的,按照國務院規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過渡期結束,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后繼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文件對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務院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外。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三條 一般計稅方法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計算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按照應稅交易銷售額(以下稱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十七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四條 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額。
第二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五條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起征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本法規定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愿選擇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本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本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應稅交易
第八條 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
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九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
(三)銷售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四)銷售金融商品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第十條 進口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內。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視為非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行政單位收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
第一條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2.存款利息。
第四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六。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備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調整為13%)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備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調整為9%):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國務院規定可以差額計算銷售額的,從其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第十六條 視同發生應稅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按照市場公允價格確定銷售額。
第十七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十八條 納稅人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本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的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予以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進項稅額應當憑合法有效憑證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七、最新勞模待遇文件?
一、提高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
二、提高農業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
三、繼續對勞動模范(先進)實行醫療補助。
法律依據:《杭州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
一、提高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四)市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準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下同)。
二、提高農業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3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00元;市農業勞動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間省農口系統和市農業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60年代響應國家號召精簡回鄉的職工勞動模范(先進),目前仍為農業人員的,按照農業勞動模范(先進)的待遇標準執行(下同)。
三、繼續對勞動模范(先進)實行醫療補助。城鎮市級及以上在職和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醫藥費,由個人承擔部分,繼續按《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99號)和《杭州市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暫行辦法》(杭政辦〔2003〕37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市級及以上農業勞動模范(先進)在參加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八、實施細則屬于規范性文件嗎?
實施方案一般不是規范性文件。眾所周知,一個工程的實施方案一般屬于概念性的規劃,這個規劃本身可以以任何的形式來展開,不需要以規范化的語言來敘述。因此,實施方案是不能作為規范性文件來對待的,只能作為建設過程中的一個藍皮書。
九、最新干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干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 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
(三) 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 依法、依場規辦事的原則;
(七) 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二條選拔任用管理干部,必須具有領導農場改革與發展的能力,符合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要求。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選拔農場機關科室(基層單位)管理干部及一般管理人員。
第四條黨委及黨辦(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管理干部的職責,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十、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細則加強了旅游市場秩序的管理并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
其中,明確了旅游目的地的安全要求,要求旅行社提供嚴格的安全預警措施以及旅游出行保障措施,并規定了旅行社的服務質量,規定了旅游價格的收取及退款的具體細則。
旅游從業人員的管理也在新細則中加強。對于不遵守規定的旅行社,將被處以相應的行政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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