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本?
一、儲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采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 蓄 機 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并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 蓄 業 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
二、2023最新版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1. 已經出臺。2. 根據該細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保險標準、賠償方式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同時,該細則還進一步加強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要求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3. 此外,該細則還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程序和標準,明確了工傷賠償的計算方法和標準,對于工傷保險的實施和管理都提供了更加具體和細致的指導。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稅務登記
第十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三章 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四、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政府在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標,并組織
共同各級政府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衛生健康教育。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接到疫情報告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報告上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發現甲類傳染病和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報告后,應當于六小時內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五、環境監測司和環境監測站的關系?
一般來講,環境監測機構是由同一級政府的環境主管部門設立,比如說國家環境保護部,下設國家環境監測總站,環境監測總站為獨立的法人單位,工作上受環保部領導,所以環保部為方便管理,在部內設立監測司,管理和指導環境監測總站;省級的環境主管部門為環保廳,下設環境監測中心站,一般設立監測處管理環境監測中心;地市級、縣級下設環境監測站,一般設立監測科(或其他科室代管)管理監測站。
六、環境監測前途好嗎?
工程造價要好很多,前景也好判斷好不好其實是要根據有沒有技術含量,這個工作有沒有技術含量造價這一行是越老越吃香的,環境監測什么的這些其實是非常簡單的東西,很容易就能學會,但是對應的工資也不會高如果您想待遇高,一定是工程造價了。工程造價有經驗了都是按照年薪的。10幾萬很正常
七、環境監測最佳時間?
?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大氣環境中的污染物,由于受污染源的源強分布及氣象、地形條件的變化,使其濃度也相對于時間作不停的周期性變化。
目前全國環保系統尤其是縣及中、小城市現行的“大氣環境污染例行監測”中,每季監測五天,每天進行四次監測。但對每天這四次的監測時間未能明確。同時也未給“確定監測時間”的方法。
八、傳統環境監測目標?
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具體歸納為:
1、根據環境質量標準評價生態環境質量;
2、根據污染分布情況,追蹤尋找污染源,為實現監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據;
3、收集本底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為研究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和目標管理、預測預報環境質量提供數據;
4、為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制訂環境法規、標準、規劃等服務。
九、環境監測系統包括?
它是以計算機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為核心,管理大量環境監測信息和數據儲存的信息系統。利用環境監測管理系統可以加強對環境污染監測數據的處理,能夠快速有效的對環境進行準確監測。系統主要包含監測儀器層,數據采集層,數據庫層,功能模塊層及 Web 界面層。
十、環境監測任務來源?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明確了環境監測的工作內容,即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環境預警監測。各級環境監測站主要業務是針對大氣、水、噪聲與振動、土壤、核輻射與電磁輻射、生態等的環境要素開展環境質量監視性監測以及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環境監測機構陸續開展了突發事件環境應急監測、環境預警預報監測、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監測、考核監測、調查監測、科研監測及污染糾紛仲裁監測。還有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機動車尾氣檢測等服務性監測業務工作。根據監測任務來源和目的不同,有各自的業務管理暈點。
就環境監測過程而言,環境監測業務技術管理工作,主要有監測點位管理、采樣技術管理、實驗室分析管理、監測數據管理、綜合技術管理等五個方面。
環境監測力求以最少的監測點位,獲取最具時空代表性的監測數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最早以地區人口數量確定環境監測點位;美國以區域面積、人口數量、污染程度為基礎。確定環境監測點位。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城市和地區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噪聲、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按功能區確定監測點位。區域環境噪聲監測采取網格法布設監測點位,城市交通噪聲監測點位布設在道路兩側,土壤環境質量和植被監測多以星形法布設監測點位,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依據當地氣象條件、以排氣筒為中心、扇形布設區域環境監測點位,建設項目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依據水體大小、水文條件、污染物稀釋和擴散規律。以排水口為中心分別布設上下游監測斷面(點),建設項目聲環境影響評價依據擬建區域面積、以網格法布設監測點位,線性工程聲環境影響評價分別采取敏感點和道路一側梯度布設監測點位等;逐步發展到目前各環境要素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排放監測,依據現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布設監測點位。環境監測點位管理,從積極探索到科學規范,增強了監測數據的代表性。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