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 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一、一般管理制度基本內容包括幾大項?
管理制度是指組織對內部或外部資源進行分配調整,對組織架構,組織功能,組織目的的明確和界定。對實現管理目標所采取的組織,控制,協調,反饋等活動所依據的規范形式的總和。是管理規范的制度化成果。 1.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確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 2.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有效運轉。 3.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盈利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4.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合理的組織結構,在生產、供銷、財務、研究開發、質量控制、勞動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 5.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有著剛性的預算約束和合理的財務結構,可以通過收購、兼并、聯合等方式謀求企業的擴展,經營不善難以為繼時,可通過破產、被兼并等方式尋求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的再配置。
二、環境監測系統包括?
它是以計算機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為核心,管理大量環境監測信息和數據儲存的信息系統。利用環境監測管理系統可以加強對環境污染監測數據的處理,能夠快速有效的對環境進行準確監測。系統主要包含監測儀器層,數據采集層,數據庫層,功能模塊層及 Web 界面層。
三、績效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績效管理制度不僅包含評估、考核制度,還包括與考核相關的考勤制度、人員晉升制度、獎懲制度,主要內容:
(1)考勤制度。
(2)教育訓練評估考核辦法。
(3)績效考核制度。
(4)新進人員試用期考核辦法。
(5)晉升制度。
(6)管理法則評估制度。
(7)獎懲制度。
(8)中期述職考核管理辦法。
四、防汛的基本內容包括?
您好,防汛五防內容包括:
1. 防洪防澇:對于容易發生水災的區域,需要加強河道、水庫、堤防等防洪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加強排澇設備的管理,確保及時排除積水。
2. 預防山洪:對于山區,需要加強對土石流、泥石流等山洪災害的預警和監測,加強山洪溝、防護林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3. 防風防沙:對于沙漠化、荒漠化等地區,需要加強固沙治沙,建設防護林、草坪等,減少沙塵暴的影響。
4. 防雷防電:對于雷電多發地區,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的預警和監測,加強對高壓電線、雷電防護設備等的檢查和維護,確保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5. 防火防災:對于易發生森林火災、草原火災等地區,需要加強對火災的預防和監測,建設防火帶、消防設施等,減少火災的損失。
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積極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洪水災害的影響和損失,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
主要內容有:認真貫徹執行《水法》、《防洪法》和《防汛條例》等有關法規,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嚴格實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汛前準備、汛期抗洪搶險、汛后水毀工程修復全過程負責,并層層落實各項防汛責任制;認真開展汛前檢查,切實做好汛前各項準備工作,做到思想認識到位、防汛責任到位、組織措施到位、工程措施到位、通信設施到位、防汛物資到位、預案落實到位;劃分事權,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加大投入,提高防洪工程標準,盡快處理工程隱患,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全面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災情等信息,搞好預測預報,進行科學決策,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抗災效益;一旦出現險情,采取果斷措施,全力組織搶險,盡量減輕災害損失;及時修復水毀工程,開展災后救助,盡快恢復生產;講大局,講紀律,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團結抗災;堅持防汛抗旱兩手抓,做到兩不誤。
五、醫院環境監測包括哪些?
? ? ? ? 醫院對環境的要求比普通單位要高,關于環境監測也是多方面的。比如有對環境空氣的檢測、醫護人員手的檢測,物品表面的檢測,還有對滅菌物品的檢測,消毒滅菌后內鏡的檢測、使用中消毒劑的檢測、口腔器械衛生學檢測等等。
? ? ?不同位置的要求和標準不同,正因為這樣嚴格的監測制度,才能保證醫院的環境衛生安全。
六、農業環境監測過程包括?
按照介質可以分為氣的監測,水的監測,土壤監測,渣的監測,噪聲及振動監測,生化監測,放射性及輻射監測等。
氣的監測包括環境空氣監測、廢氣監測,水的監測包括水環境質量監測、廢水監測,渣的監測包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監測。
七、環境監測包括哪些檢測?
環境監測可以分為水質監測、煙氣監測、噪聲監測、 生物監測、輻射監測、土壤監測等不同門類。
1、水質監測是監視和測定水體中污染物的種類、各類污染物的濃度及變化趨勢,評價水質狀況的過程。
2、煙氣監測是指對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氣態污染物、顆粒物進行濃度和排放總量監測。
3、噪聲監測是對干擾人們學習、工作和生活的聲音及其聲源進行的監測活動。
4、生物監測是利用生物個體、種群或群落對環境污染或變化所產生的反應闡明環境污染狀況,從生物學角度為環境質量的監測和評價提供依據。
5、輻射監測是為了評價和控制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照射而進行的輻射測量或放射性測量。
6、土壤監測是通過采用合適的測定方法測定土壤的各種理化性質,達到土壤質量現狀監測。擴展資料:環境監測站注意事項:1、監測人員工作前,應對監測項目的性質、內容及使用的儀器、藥品、設備、操作方法進行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同時對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防護、方可開始工作。2、監測中如使用濃酸、濃堿及腐蝕性、揮發性、刺激性大的氣體,需戴好手套、口罩、眼鏡等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化學藥品不可亂倒或處理;使用玻璃容器應防破防爆防燃。3、防爆注意事項:在點燃氫氣、乙炔、汽油蒸汽時應當先排凈空氣后點燃,遇到可能爆炸的玻璃儀器和摩擦生熱的研磨操作要十分注意安全。
八、消防宣傳的基本內容包括?
1、火災襲來時要迅速逃生,不貪戀財物。
2、家庭成員平時就要了解掌握火災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幾條逃生路線。
3、受到火勢威脅時,要當機立斷披上浸濕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沖出去。
4、穿過濃煙逃生時,要盡量使身體貼近地面,并用濕毛巾捂住口鼻。
5、身上著火,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壓滅火苗。
6、遇火災不可乘坐電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7、室外著火,門已發燙時,不要開門,以防大火竄入室內。要用浸濕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門窗,并潑水降溫。
8、若所有逃生線路被大火封鎖,要立即退回室內,用打手電筒、揮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發送求救信號,等待救援。
9、不要盲目跳樓,可利用疏散樓梯、陽臺、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單、被套撕成條狀連成繩索,緊栓在窗框、鐵欄桿等固定物上,順繩滑下,或下到未著火的樓層脫離險境。
九、動員的基本內容包括什么?
通常包括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和政治動員。
武裝力量動員是將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由平時體制轉為戰時體制。
國民經濟動員是把國家和平時期的經濟轉入戰時軌道。
人民防空動員是采取各種防護措施,防敵空襲,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及其他重要目標。
政治動員是圍繞實施戰爭對全體軍民進行宣傳教育和政治。
國防動員的基本任務和內容是發展和積蓄國防潛力,形成將這種潛力轉化為戰爭實力的機制,一旦國家需要即可快速、高效、安全地由平時向戰時體制轉化,從而對國家全部力量實行統一領導、控制、調整和分配,以保障國家作戰的需要,盡快贏得戰爭的勝利。
十、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人法 羅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對于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的規定。在羅馬私法中,對“人”作了如下劃分。 1.自然人 (1)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 (2)法律意義上的人,是具備人格、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因而不列入其中。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構成: ①自由權作為自由實現自己意志的權利,是享有市民權和家族權的前提。沒有自由權,即為奴隸。 ②市民權是羅馬公民享有的特權。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頒布敕令,援予羅馬境內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權,至此,除奴隸外,公民與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權包括公權和私權兩部分。公權指選舉權、參政權、擔任國家公職權等,私權則指結婚權、財產權、遺囑權、訴權等。 ③家族權,也寫作家長權,這是家族團體內的成員在家族關系中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對外代表全家獨立行使各種權利、對內領導全體家庭成員的權利。家父為“自權人”,其他處于家父權力之下的為“他權人”。 羅馬法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也才是具備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生變化,羅馬法稱為“人格減等”。喪失自由權稱人格大減等,喪失市民權和家族權稱人格中減等,喪失家族權為人格小減等。 羅馬法對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已有如下劃分:一是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二是不滿7歲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是完全無行為能力人。三是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包括4類:
①未適婚人,即7歲以上、14歲以下的男性和7歲以上、12歲以下的女性,他們可以為取得行為,其他行為非經監護人同意不發生法律效力。②適婚而未成年人,即14歲以上、25歲以下的男性和12歲以上、25歲以下的女性,他們原則上有行為能力,但可以為他們安排保佐人,以彌補其經驗的不足。③浪費人,指濫用財產、揮霍無度、損害本人及家屬利益的人。在法院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其宣告禁治產期間,其所為行為若未取得保佐人或監護人同意,則不具備法律效力。④成年婦女,羅馬婦女長期處于家父權和夫權的監護之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直到查士丁尼時期,婦女仍然沒有公權。 2.法人 羅馬法中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沒有完整的法人制度。最初,市民法只承認自然人為權利主體。盡管社會上已經出現某些團體,但在法律上它們并不享有獨立的人格。 共和國后期,社會團體大量涌現,法學家對其進行研究,注意到團體與參加團體的個人是不同的。帝國初期,提出許多有價值的論斷,如“團體具有獨立人格”、“個人財產與團體財產要完全分開,團體債務并非個別人的債務”等。這些論斷已初步涉及法人概念的本質和基本特征。至帝國時期,羅馬法開始承認某些特殊團體在法律上享有獨立人格。羅馬法的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后者以財產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 奧古斯都時期的優利亞法規定了法人成立的三個條件:①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②必須具有物質基礎,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財團須具有一定數額的財產;③必須經過政府批準或皇帝特許。 3.婚姻家庭法 (1)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2)婚姻制度經歷了“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演變。早期實行的是“有夫權婚姻”,也稱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權,妻無任何權利。共和國后半期,產生了“無夫權婚姻”,帝國時期則廣泛流行。無夫權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為基礎,而以男女雙方本人的利益為依據。夫對妻無所謂“夫權”,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彼此無繼承。 二、物法 物法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實體法的核心,由物權法、繼承法和債權法三部分組成。 1.物權 (1)物的定義。物是指凡對人有用并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包括無形體的法律關系與權利。 物的分類主要有要式轉移物與略式轉移物、可有物與不可有物、有體物與無體物、動產與不動產、消費物與非消費物、特定物與非特定物、有主物與無主物、原物與孳息、單一物與集合物等。 (2)物權。權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其范圍及種類皆由法律規定。羅馬法沒有將債權從物權中區分出來,但物權中有對物權和對人權之分,二者又與對物權的兩種保護方式(即對物訴訟和對人訴訟)相聯系。 物權的劃分——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是權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權利,是物權的核心。其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禁止他人對其所有物為任何行為。蓋尤斯曾總結出所有權具有以下特性: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最早出現的所有權形式是市民所有權,其主要特征是:主體只能是羅馬公民;客體十分狹窄;其轉移必須嚴格遵照法定的曼兮帕休式、擬訴棄權式等方式進行。共和國后半期開始,逐漸出現新的所有權形式。其中,最高裁判官所有權突破了市民所有權關于轉移方式的嚴格要求;外省土地所有權突破了市民所有權關于客體的限制;外來人所有權突破了市民所有權關于主體的限制。《查士丁尼法典》取消了上述差別,最終形成統一的、無限制的所有權形式,后被資產階級發展成為私有財產權無限制原則。 他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權利,它不能離開所有權而單獨存在,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權而產生的物權。羅馬法上的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類,前者包括役權(又分地役權和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后者包括質權和抵押權。 2.繼承 (1)羅馬法上的繼承指死者人格的延續,財產繼承是附屬的。這是由羅馬長期實行家長制家庭制度所決定的。繼承權指死者所有權的延伸,而非指繼承人的權利。家父死后,其權利必須延續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在早期,繼承對象既包括他的人身權利和義務,也包括其財產權利和義務,即所謂“概括繼承”。直至4世紀以后逐步形成,并于543年才確立了“有限繼承”原則。公元543年,查士丁尼頒布敕令對繼承制度進行徹底改革,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的權利義務,僅以已經登記在財產目錄范圍以內的遺產為限,從而廢除了以往的繼承人無限責任原則,而代之以有限責任原則。但仍以繼承人在得知其為繼承人的60天內提出遺產目錄者為限,否則仍應負無限責任。 (2)羅馬法上的繼承方式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早期只有法定繼承,從《十二表法》開始有了遺囑繼承的規定。 在羅馬法中,關于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的遺囑能力與遺囑方式、繼承人的指定、遺囑的效用和遺囑的限制等均有法可循。 3.債權 在羅馬法中,債權是物權的重要內容。 (1)債是依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律聯系。其特征是 ①債是特定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②債的標的是給付。 ③債權人的請求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因為債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債的發生原因 ①合法原因,即因契約所生之債。 羅馬早期,訂立契約應符合形式主義要求。后來契約種類開始增多,出現各種契約,分為:要物契約、口頭契約、文書契約和合意契約。要物契約是指要求轉移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約。屬于這類契約的有借貸和寄托。口頭契約是由當事人以一定語言訂立的契約,由債權人提問、債務人回答而訂立。文書契約是登載于賬簿而發生效力的契約,相當于后世的契據。合意契約既不要求文書,也不需要當事人在場,雙方當事人只要“意思一致”即可。屬于這類契約的主要有買賣、租賃、合伙、委托等。合意契約是流行最廣、在經濟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契約。 ②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私犯)而引起的債。羅馬法將違法行為分為“公犯”與“私犯”。公犯指危害國家的行為,犯者受刑事懲罰;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的行為,應負賠償責任。 ③準契約,即雙方當事人間雖未簽訂契約,但因其行為而產生與契約相同效果的法律關系,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監護和保佐、海損、共有、遺贈等。 ④準私犯,指類似私犯而未被列入私犯的侵權行為。例如奴隸、家畜造成的對他人的侵害。 (3)債的分類 主要分類有: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之債和選擇之債等。 此外,關于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羅馬法上均有詳細規定。 三、訴訟法 (1)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相適應,訴訟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私訴則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 (2)私訴程序先后出現了三種不同形式: ①法定訴訟。法定訴訟,也稱舊式訴訟,盛行于共和國前期,只適用于羅馬市民。訴訟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使用一定的術語進行陳述,配合固定的動作,并且要攜帶爭訟物到庭。案件要經過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由審判官對當事人的要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可以受理此案;后一階段是承審員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②程式訴訟。程式訴訟是由最高裁判官創立的,適應羅馬對外商業發展的需要,并借以彌補法定訴訟形式主義缺陷的一種訴訟形式。仍然分為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但已簡化了訴訟手續。 ③特別訴訟。特別訴訟,也稱非常訴訟,在帝國后期成為惟一通行的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形式當中,最高裁判官憑借其權力發布強制性命令或采取特殊保護的方法,而不是按一般程序進行,以保護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來保護的特殊利益。它廢除了過去兩個階段的劃分,訴訟活動自始至終由一個官吏來擔任。偵查時允許告密。為了取證,對自由人也可以刑訊逼供。審判完全失去公開性質,只許少數有關人員參加,允許代理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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