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質量標準?
1.取消了原有的土壤環境質量分類體系(Ⅰ類土壤執行一級標準、Ⅱ類土壤執行二級標準、Ⅲ類土壤執行三級標準)。建立了以農用地使用性質(水田、其他農田)及土壤酸堿度(pH≤5.5、5.5<pH≤6.5、6.5<pH≤7.5、pH>7.5)為基本架構的標準指標體系,解決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中pH≤6.5的Ⅲ類土壤無環境質量標準可用的問題。
創造性提出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兩個新概念。其中,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指農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該值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農作物生長或土壤生態環境的風險低,一般情況下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農作物生長或土壤生態環境可能存在風險,應當加強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協同監測,原則上應當采取安全利用措施;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指農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等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高,原則上應當采取嚴格管控措施。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分兩類。其中,基本項目包括:鎘、汞、砷、鉛、鉻、銅、鎳、鋅;其他項目包括:六六六總量、滴滴涕總量、苯并[a]芘。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包括:鎘、汞、砷、鉛、鉻。
(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
建設用地根據保護對象暴露情況的不同劃分為兩類。 第一類用地:包括GB 50137 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等。第二類用地:包括GB 50137 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綠地與廣場用地(G)(G1 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范圍和風險水平。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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