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排放標準?
1類2類3類水質標準是:
Ⅰ類水質: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Ⅱ類水質: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淀、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Ⅲ類水質: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2、水質標準是國家、部門或地區規定的各種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學、生物學性質方面所應達到的要求。它是在水質基準基礎上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法令,是判斷水質是否適用的尺度,是水質規劃的目標和水質管理的技術基礎,對于不同用途的水質,有不同的要求,從而根據自然環境、技術條件、經濟水平、損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質標準。
3、目前中國已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水質標準,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海水水質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水污染排放標準”等等,使水質管理有了法律依據。
環境設計專業國家標準?
常用環境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
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3、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T14848-93)
4、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
5、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污染物排放標準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
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5、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三類地下水標準限值?
我國的地下水質量共劃分為五類。其中I、II、III類地下水化學組分含量低,可以作為飲用水;
IV類水在一定水平上產生人體健康風險;V類水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各類水有相應的化學含量限值,如溶解性總固體I類水小于或等于300 mg/L,
II類水小于或等于500 mg/L,大于300 mg/L,
III類水小于或等于1000 mg/L,大于500 mg/L;
IV類水小于或等于2000 mg/L,大于1000 mg/L;
V類水大于2000mg/L。
環境指標有哪些
1、水質量標準
對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水質量標準按水體類型分為地面水質量標準、海水質量標準和地下水質量標準等;按水資源的用途分為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漁業用水水質標準、農業用水水質標準、娛樂用水水質標準和各種工業用水水質標準等。
2、大氣質量標準
對大氣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頒布了大氣質量標準。世界衛生組織(WHO)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飄塵、一氧化碳和氧化劑的大氣質量標準。
3、土壤質量標準
對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許含量所作的規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過水、食用植物、動物進入人體,因此,土壤質量標準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較大的污染物。土壤質量標準的制訂工作開始較晚,目前只有蘇聯、日本等國制定了項目不多的土壤質量標準。
4、生物質量標準
對污染物在生物體內的最高容許含量所作的規定。污染物可通過大氣、水、土壤、食物鏈或直接接觸而進入生物體,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態系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了食品(糧食、肉類、乳類、蛋類、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農藥殘留量。美國、日本、蘇聯等也規定了許多污染物和農藥在生物體內的殘留量。
5、聲環境質量標準
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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