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8修改)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環保部門進行備案。
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5米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9米的。
前款規定的餐飲場所不包括以下餐飲場所: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h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第九條 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第十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環保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第十二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征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1.5米。第十三條 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并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并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第十四條 區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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