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環境污染指示物有哪些??
1、植物是研究環境中重金屬污染的基本指示物。樹木或年輪化學分析是監測環境中重金屬等微量元素水平歷史變化行之有效的方法。樹皮、樹木小枝條、植物葉片及苔蘚、地衣等也是環境重金屬富集的重要指示器官或組織。土壤、森林害蟲和真菌等在環境重金屬監測研究中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城市化和工業化是灰霾產生的主要因素,而灰霾天氣出現的一個氣象特征是其區域有一個氣流停滯區。采取嚴厲措施限制機動車尾氣排放和工業氣體排放,以消除或減輕灰霾對城市的危害。同時城市群之間應統籌考慮灰霾的防治工作。作為地區性的氣候災害現象,治理時也要地區聯手,才能達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最后,在城市規劃中,要注意研究城區上升氣流到郊區下沉的距離,將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布局在下沉距離之外,避免這些工廠排出的污染物從近地面流向城區;還應將衛星城建在城市熱島環流之外,以避免相互污染。要充分考慮大氣的擴散條件,預留空氣通道。增加城市綠地,讓城市綠地發揮吸煙除塵、過濾空氣及美化環境等環境效益,從而凈化城市大氣,改善城市大氣質量。
在這種灰霾天氣下鍛煉身體就要有講究了:灰霾天氣易對人體呼吸循環系統造成刺激,尤其是在早晨人體的血濃度較高,身體舒展機能較差,此時進行鍛煉容易扭傷身體及誘發心梗、肺心病等。
3、月季--它能吸收硫化氫、氟化氫、苯、乙苯酚、乙醚等氣體;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也有相當的抵抗能力。
杜鵑--它是抗二氧化硫等污染較理想的花木。如石巖杜鵑距二氧化硫污染源300多米的地方也能正常萌芽抽枝。
木槿--它能吸收二氧化硫、氯氣、等有毒氣體。它在距氟污染源150米的地方亦能正常生長。
山茶花--它能抗御二氧化硫、、鉻酸和硝酸煙霧等有害物質的侵害,對大氣有凈化作用。
紫薇--它對二氧化硫、、氯氣、氟化氫等有毒氣體抗性較強。每公斤干葉能吸收10克左右。
米蘭--它能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氯氣。在含IPPM氯氣的空氣中熏4小時,1公斤干葉吸氯量為0.0048克。
梅--它對環境中的二氧化硫、氟化氫、硫化氫、乙烯、苯、醛等的污染,都能有監測能力。一旦環境中出現硫化物,它的葉片上就會出現斑紋,甚至枯黃脫落,這便是向人們發出的警報。
石榴--抗污染面較廣,它能吸收二氧化硫,對氯氣、硫化氫、臭氧、水楊酸、二氧化氮、硫化氫等都有吸收和抗御作用。
廣州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生產、裝配、進口、銷售、維修、使用機動車(除火車、電車外,下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指導、協調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
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部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排污實施管理。第五條 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協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部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進行檢測。第六條 機動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生產主管部門必須將產品排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產品質量指標,保證產品的排氣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機動車維修主管部門必須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維修質量考核內容。經維修的機動車排氣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第七條 機動車及其發動機的生產、維修企業和排氣凈化裝置生產企業,應配備排氣檢測設備,嚴格出廠產品的質量檢驗制度,如排氣指標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不準出廠。
從國外引進機動車及其發動機生產線和生產技術,應當保證其產品排氣污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八條 凡本市生產的機動車及其發動機和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新產品,必須具有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排氣監測數據,超過規定標準的不準投產。
外地生產的機動車及其發動機和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產品如在本市銷售的,必須取得產品排污認可證書后,方可在本市銷售。認證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口岸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應對進口機動車及其發動機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法定檢驗。排氣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機動車及其發動機,不準進口。第十條 凡進口機動車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訂明機動車排氣符合我國國家規定標準的條款,如出口國標準嚴于我國國家標準的,執行出口國標準。第十一條 凡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加強對機動車的保養和維修,使機動車排氣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檢測業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機動車排氣的檢測情況進行登記,建立檔案,并定期將機動車排氣檢測情況報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對機動車進行初檢、年檢、路檢,加強對機動車排氣的管理,初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發給牌證,年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不得繼續行駛,路檢達不到排放標準或目測可見冒黑煙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處罰外,并可責令停止行駛或限期采取有效的排污凈化措施,經復檢合格后,方能行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更換牌證和年檢,對符合報廢標準的老、舊機動車,收繳牌照,強制淘汰。第十四條 凡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的,市民有權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巡報員,經培訓合格發給聘任證書。巡報員對目測發現排放黑煙的機動車,應填寫《冒煙車輛報告表》,及時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十五條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應對機動車及其發動機、排污凈化裝置的生產、裝配、經營維修企業以及用車單位進行不定期的排氣檢測。
本市的交通進出口處結合洗車場建設,設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點,對進入市區的車輛進行檢測,排氣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禁止進城。第十六條 凡機動車及其發動機的生產、維修企業從事排氣檢測的,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可。
凡從事機動車排氣檢測業務的單位,必須接受市標準計量管理局對有關監測儀器的年檢標定工作,從事監測工作的人員經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考核上崗。第十七條 凡在本市生產、裝配、維修出廠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經檢測其排氣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發放“檢測證”。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