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源監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產生和排放污染物單位的排污狀況監測。放射性污染源、流動污染源監測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污染源監測是指對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監測,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利用排放點監測,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效果監測,“三同時”項目竣工驗收監測,現有污染源治理項目(含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等。第四條 凡從事污染源監測的單位,必須通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省級環境保護局組織的資質認證,認證合格后可開展污染源監測工作,資質認證辦法另行制訂。污染源監測必須統一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第二章 任務分工第五條 省級以下各級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對污染源排污狀況進行監督性監測,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污染源年度監測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組織開展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登記,組織對污染源進行不定期監督監測。
(三)組織編制本轄區污染源排污狀況報告并發布。
(四)組織對本地區污染源監測機構的日常質量保證考核和管理。第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具體負責對污染源排污狀況進行監督性監測,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實施對本地區污染源排污狀況的監督性監測,建立污染源排污監測檔案。
(二)組建污染源監測網絡,承擔污染源監測網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和網絡中心,并負責對監測網的日常管理和技術交流。
(三)對排污單位的申報監測結果進行審核,對有異議的數據進行抽測,對排污單位安裝的連續自動監測儀器進行質量控制。
(四)開展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與污染糾紛仲裁監測,參加本地區重大污染事故調查。
(五)向主管環境保護局報告污染源監督監測結果,提交排污單位經審核合格后的監測數據,供環境保護局作為執法管理的依據。
(六)承擔主管環境保護局和上級環境保護局下達的污染源監督監測任務,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設置的污染源監測機構負責對本部門所屬污染源實施監測,行使本部門所賦予的監督權力。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部門所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
(二)參加本部門重大污染事故調查。
(三)對本部門所屬企業單位的監測站(化驗室)進行技術指導、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第八條 排污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本單位排放污染物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對污染源監測結果負責,并按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局報告排污情況。第三章 污染源監測網絡第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局負責組建轄區內的污染源監測網,領導所轄區域的污染源監測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是各級污染源監測網的組長單位。負責安排所轄區域污染源監測網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范圍開展監測工作。第十條 凡通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的資質認證、承認網絡章程的監測機構,均可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局申請加入污染源監測網,經審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局批準。參加污染源監測網的各監測機構原有名稱、隸屬關系、人事管理和經費來源均保持不變。第十一條 污染源監測網的各成員單位在監測網的統一安排下,可承擔本部門、本單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監測、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效果監測和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開展的各種污染源監測,并對監測結果負責。第十二條 網絡主管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污染源監測網做好污染源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并建立相應的質量監督機制,網絡主管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負責對污染源監測網成員單位進行定期質控考核及技術監督。第四章 污染源監測管理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應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特點、環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類別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排污單位在對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處理設施進行定期監測時,應監測的項目、點位、頻次和數據上報等要求。
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可委托當地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或經環境保護局考核合格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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