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水的法規
FDA將瓶裝水規定為包裝食品。FDA對瓶裝水的規定比EPA對市政飲用水的規定要寬松一些。
FDA對瓶裝水安全的規定基于對所有食品產品的最基本規定,即必須使用衛生容器包裝瓶裝水,并且必須在衛生的環境中進行瓶裝處理。除包裝食品的基本規定外,FDA對瓶裝水還有一些特別規定。首先,瓶裝水必須來自于經過認可的水源,這并不是說FDA親自檢查水源以確保其安全,而只是規定瓶裝水必須來自于以下兩個地方:受保護的自然水源,如已經采取措施防止受地表水污染的泉水或自流井;或者是市政飲用水源(即自來水)。FDA還對公司在瓶裝水標簽中注明的內容進行了規定。例如,嚴禁瓶裝水公司編造水源,如果瓶裝水最初來自未經處理的市政水源(即公司采購時還不適于飲用),則必須在標簽中注明。如果瓶裝水公司在水中添加了任何物質(如氟化物或其他礦物),也必須加以注明。
其他FDA瓶裝水法規規定了某些污染物的最大允許含量,其中包括有機物(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和無機物(氡、鉛和砷)。這些法規基于EPA對自來水的要求,但又有所不同。FDA并不認為瓶裝水是危險的食品,原因至少有以下幾點:首先,由于從一開始就必須對水源進行保護,因此水質不容易受到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所含有害污染物的影響,而市政系統有時必須對這些污染物進行處理;其次,至今尚未發現瓶裝水受到嚴重污染的案例。瓶裝水中存在污染物,就像自來水中存在污染物一樣,但是還沒有任何檢測表明污染物含量會威脅到人體健康。因此,FDA并沒有像對處方藥那樣對瓶裝水進行嚴格規定。
在有些方面,FDA法規實際上比EPA對自來水的規定還要嚴格,例如鉛。自來水流經含鉛的管道到達水龍頭,含鉛量必然較高,含鉛量的最大允許值為十億分之十五(即15ppb),但是瓶裝水含鉛量不得超過5ppb。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更難達到EPA制定的自來水標準。例如,自來水根本不允許含有任何大腸桿菌或糞大腸菌群(大腸桿菌可能會引發疾病,而糞大腸菌群可能表明存在致病物質),但是瓶裝水允許含有微量的這些污染物。在2005年,還沒有在任何品牌瓶裝水中發現這兩種細菌的確鑿案例,這進一步印證了FDA的聲明:此類危險確實很低。另外,各城市必須對所有適于飲用的水進行消毒并檢測石棉和寄生蟲;而FDA對瓶裝水公司并沒有相應的要求。
美國聯邦法規只適用于州與州之間的供水,自聯邦法規向下一級便是州行業法規。許多州都制定了比FDA更為嚴格的瓶裝水法規,要求瓶裝水公司獲得年度許可證,并接受定期的水源和處理設施檢查。但也有些州并沒有對瓶裝水進行任何規定。
2005年以來,對瓶裝水行業監管最嚴格的實體恰恰是行業本身,行業最著名的機構是國際瓶裝水協會(IBWA)。IBWA強制其成員自覺進行自我約束,在美國購買的瓶裝水有80%都是其成員生產的。IBWA成員必須符合IBWA規范法規中的要求,其中包括對從市政飲用水源抽取的任何水都必須以逆向滲透、過濾或蒸餾形式進行消毒。(使用受保護的天然水源的公司無須對水進行消毒)IBWA成員還必須接受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的突擊性設施檢查(每年一次)。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就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檢測瓶裝水質量以及生產商是否遵守相應法規,它推行一套自發進行的瓶裝水認證計劃,其中包括水源和工廠檢查以及水中污染物檢測和容器密封處理檢測。有關NSF認證的瓶裝水列表,請參見NSF產品和服務列表。
通過前面針對相關法規的討論,您可能已注意到以下幾點:首先,只有FDA和州的法規是強制性的,有些州并沒有制定相關法規,那就只剩下FDA的法規了,而FDA的法規基于瓶裝水不會給公共衛生帶來潛在風險這一前提。正是這幾點使關于瓶裝水話題的爭論愈演愈烈。在下一節中,我們將詳細探討這些問題。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