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資源環境管理
地下水資源是地質資源中對環境影響最大,范圍最廣,作用最直接的礦種之一。是地質資源環境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地下水資源環境的特性及管理法律依據
(一)特性
地下水資源具有三重性:資源性、環境性和生態性。水資源作為勞動對象時,它參與整個生產活動,具有資源性;但它的存在和運動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具有環境性;它又是生命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具有生態性。從資源角度講,地下水又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賦存在地質體中,其存在和運移規律嚴格受地質條件控制。同時,地下水資源組成了水資源循環的一部分。正是因為地下水資源的多重屬性,增加了水資源管理的復雜性。地下水資源環境的管理是地質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依據
水法第9條明確: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和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礦產資源法規定其調整的客體包括全部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及其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于水法和有關行政法規。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職責是:參與制定地下水年度計劃;參與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負責對地下水許可申請的審核和簽署意見;在部分地區,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發放取水許可證;進行地下水年度用水計劃和用水總結的匯總和統計分析,作為制定下一年度計劃的依據。
國務院制定的地質礦產部“三定”方案(國辦發[1994]48號文)中明確:地質礦產部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動態監測和儲量審批管理工作,對全國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地下水資源環境的監測
地下水資源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在天然狀態下,接受大氣降水滲入補給,在含水層中儲存和徑流,以泉或其他形式排出地表。在一般情況下,淺層地下水動態受大氣降水、地表水體及含水層特性影響,而深層地下水是在一定的地質條件下,地質作用的結果。地下水資源在相當長時期內形成動態平衡。人類活動的干擾,破壞了這種平衡,發生了地質環境危害和災害。為了減輕和避免地下水環境資源變化而引起的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要進行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并根據監測數據進行預報,制定治理方案。
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是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工作,屬社會公益性工作,其工作成果直接為社會和政府管理工作使用,為國家地下水資源的開發管理和保護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一)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系統
1.監測系統設置
我國地下水監測系統建設是從70年代開始的,現在監測點已達到20000多個,覆蓋了31個省(區、市)。監測機構主要分為國家監測總站、省(區、市)監測站、市(地)監測分站三級。
我國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點共分為國家級和省(區、市)級、市(地)級三級。根據監測點的觀測內容和性質不同,將監測網分為區域網和城市網兩類。
2.國家級監測網
由國家級監測點組成的國家級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網,屬國家監測基準網之一,是中國環境監測網的一部分。建立國家級監測網的目的是,從宏觀上掌握全國主要地區、主要城市地下水的動態變化以及由于開發地下水而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為宏觀管理決策服務。
區域地下水資源環境動態監測網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區域地下水的形成規律,掌握地下水天然動態特征。區域地下水資源的監測網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布設,如地下水含水系統,水文地質單元等。區域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網重點布署在我國主要的盆地和平原地區,如松嫩平原,遼河平原,黃淮海平原,三江平原,柴達木盆地等,以及巖溶水分布地區,紅層基巖裂隙盆地和可能形成區域地下水環境地質問題的地區。
建立城市網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掌握在人類活動影響下,地下水動態特征,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危害和災害。主要布置在地下水為主要供水水源或部分供水水源的重要城市及由于地下水開采而引起環境地質問題突出的城市中。監測網主要布置在大中城市,沿海開放城市,重點旅游城市,新興工業城市和沿江河、交通干線的重點城市。監測網要能夠控制城市地下水的補給區、徑流區和排泄區、區域地下水下降漏斗區和環境地質問題突出區。目的是監測城市地下水資源動態和開發地下水資源引起的地質環境危害和災害。
3.省(區、市)級和市(地)級監測網
由省(區、市)級和市(地)級監測點組成的省(區、市)級和市(地)級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網,應根據本省(區、市)和本市(地)的特點和監測內容,參照國家級監測網布設。
(二)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內容
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主要有:區域性監測、開采性監測、特殊性監測和研究性監測。區域性監測可以了解區域地下水的時空變化特征,為其他觀測提供地下水背景值。開采性監測提供人工開采后地下水動態發展變化過程。一般觀測點設在水源范圍內。特殊性監測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地下水位觀測。如礦區排水時地下水位監測、滑坡體中地下水位變化監測,地震預報地下水位監測等。研究性監測是為了地下水資源研究而設立的監測點,如均衡試驗場監測,地表水與地下水相互轉換等監測,特點是觀測頻率高,觀測點相對較集中。
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內容包括:
(1)地下水動態監測。通過選擇有代表性的井、孔、泉等地下水露頭進行監測,測量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溫及水化學成分。
(2)地下水資源環境變化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危害和災害監測。它包括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面變形及崩塌、滑坡、泥石流、海水入侵等。
(三)監測信息整理和利用
地下水資源環境監測信息是地環政管理部門通過監測網收集大量資料,經過整理分析,定期向各級人民政府、規劃決策部門和使用單位提供的信息報告。地下水資源環境通報、預報和監測報告,必須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之前匯交上年度國家級地下水動態監測點的地下水位、水質、水溫、泉流量等監測數據。在每個“五年計劃”中的第一年匯交國家級地下水動態監測點基本情況和平面位置圖。若有變更,應及時填報變更內容。監測信息主要有下列三類。
(1)地下水水情通報是各級監測站向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并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地下水狀況報告,主要反映地下水水情(水位、水質、水量)現狀,與前一年相比的發展勢態以及由于開發地下水誘發的主要環境問題。
(2)地下水水情預報是各級監測站向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并經地質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年度地下水水情發展趨勢報告。可按區域和城市兩類分別編寫。
(3)地質環境監測報告是各級監測站取得地質環境監測和評價的技術成果,提供給各級政府及規劃決策部門使用。地質環境監測報告分為年度報告和五年報告。年度報告主要闡述年度地質環境變化情況,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發展動態。五年報告要對地質環境變化進行系統分析和總結,要進行規律研究和趨勢分析。
三、地下水資源環境勘查與開發監督管理
(一)地下水資源環境勘查管理
根據勘查區塊登記辦法和有關法規、規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源勘查項目的登記管理工作,頒發勘查許可證,對勘查單位進行資質管理,制定地下水勘查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地下水勘查質量的監督管理,包括施工質量現場檢查和野外驗收,對地下水勘查報告進行審批;對于集中開采地下水資源的水源地勘查報告和儲量,報儲量審批部門審批;勘查成果資料要按照資料匯交辦法進行匯交,歸口管理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的審定工作。
(二)地下水資源環境開發監督管理
地礦主管部門對全國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地下水開發利用的資源依據,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施工,有效保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開發監督管理既要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又要促進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對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職責做了詳細規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在地下水資源環境管理中履行的職責是。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轄區內有關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區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方面的新情況,地下水資源的分布狀況,富水程度,取水層位和開發利用情況,積極參與組織本地區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
(3)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省(區、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本行政區的地下水年度計劃開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
(4)省級以上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并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禁止取水區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在已劃定的超采區禁止取水區內是否有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地下水資源或者擅自增加開采水量的問題。對擅自開采地下水資源或者增加開采量的,應責令其停止非法開采行為,并將調查情況及時上報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
(5)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對取水用戶的開采井布局,開采方案及對水源地地質環境影響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方可辦理取水許可證。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用水計劃和總結報送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未能及時報送的,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向用水單位和個人催報。
(6)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經現場調查和統計分析及時將超采情況和可能出現的地質環境問題及合理開發利用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充分利用水質符合灌溉標準的地表水和棄水進行人工回灌,補償地下水資源。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方案。
(7)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源地開發的現場檢查。內容包括是否按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開采層位、井點布局、開采方案及允許開采量進行開采。大中型建設項目地下水水源地是否有水位、水溫、水質和水量的地下水動態監測工作。水源地影響范圍內是否出現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如發現有地質危害存在或災害產生,本著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責成有關單位對形成的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采取措施治理并調整地下水開采方案。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