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檢測發展趨勢?
碳排放核查工作是碳市場框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項全新的工作,是保證碳交易得到實施并取得預測效果的關鍵步驟,碳排放核查是以企業或集團為單位,計算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各環節直接或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編制成一份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形成企業碳排放報告,是企業積極響應國家政策、履行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有利于企業對排放的溫室氣體進行全面掌握與管理,對企業確認潛在的溫室氣體減排機會及應對氣候變化的決策起重要參考作用,有利于企業發掘潛在的節能減排項目,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社會形象,為參與全國碳減排交易做出充足的準備。
01碳核查機構
第三方核查機構存在私人核查機構和具有政府背景的核查機構兩種類型。私人核查機構是由私人主體設立、運營的核查機構,是碳排放權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核查機構類型。而由政府部門設立或者隸屬于政府部門主管的機構直接承擔核查任務則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核查機構。這種類型的核查機構由于是政府部門設立的,可能在專業背景以及人力資源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雖然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以及我國的各試點省市中,這種類型的核查機構確實客觀存在,但是,私人核查機構才是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常見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類型。而且由于私人核查機構具有天然的專業性和獨立性的優勢,這為其在未來正常運行的碳交易市場中的長期存在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第三方核查機構本身的專業性可以彌補政府監管部門核查能力的不足,從而有效地配合政府進行排放數據的核查,減輕政府的工作負擔。而且,政府部門可以將對排放單位監測排放數據行為的監管成本轉移到排放單位身上,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部門的監管成本。同時,第三方核查機構處于一個中立的地位,這就可以避免政府監管部門和排放企業之間因為利害關系而產生權力尋租。
02我國碳核查現狀
根據各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實踐,我國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指派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模式,排放單位自主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情況十分少見。在各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省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法規要么明確規定由政府部門委托或者指定核查機構;要么雖然明確規定由排放單位選擇并委托核查機構,但實際上仍由政府主管部門來組織安排核查機構的委托。這可能是我國目前處于碳排放交易市場建構以及監管制度建設初級階段,許多交易規則以及監管制度都不完善導致的。
碳核查的費用沒有明確下來,溫室氣體核查一定要保證第三方的獨立性。目前來說,國內企業歷史排放核查的費用全部都是由地方財政支付的。那么有些地方對于履約年度的企業碳排放核查費用是由企業自己支付的。如果是由地方財政支付的核查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保持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獨立性,如果是直接由企業進行支付的核查費用,那么就可能會影響到核查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企業如果通過政府采購或者獨立招標的形式來甄選核查機構是不可取的,因為現在核查取費的標準還不夠明確,所以就可能會造成一些權利干涉等情況,因此不會采用費用審查的方式。
目前來說,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碳核查市場供不應求。根據統計調查,目前我國納入交易的控排企業大約只有1萬多家,而第三方核查機構卻只有300多家左右,如果想要按時的完成核查任務并保證核查數據的質量,必須要在這些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的數量、質量上進行考慮。一般情況下,很多地方機構如果做了第三方溫室氣體核查之后,政府在招投標時就不允許其再做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咨詢工作,那么就會出現很多核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高質量完成政府委托的核查任務。
碳核查的標準還沒有詳細的完善。現在和碳交易方面的核查都缺乏統一的核查標準。因為現在的核查指南中存在著與行業劃分不符合的情況,同時在公式計算和企業的實際工作流程方面也是存在不匹配,這造成一些企業的監測計劃是比較難實現碳排放指南中的相關要求,難以與指南相匹配。目前來說,有很多的核查機構對同一個企業在相同指南的應用上都有著不一樣的理解和解釋。一些核查機構對指南的理解范圍會比較寬泛,但是一些機構的理解就會相對細致,這些細微區別也會造成企業的排放量計算不一致的問題。有的企業排放量大,有的企業排放量少,一些關鍵參數的計算方法不統一還會對配額分配造成影響,雖然這些影響不大,但是全國的企業加起來,總的數量增大,對于我們國家碳達峰計算就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碳交易體系也必定會出現一定的不公平等問題,是現在需要改變的。
碳核查體系不夠完善,碳核查正式的核查行業協會還沒有建立。全國碳交易第三方核查機構相關的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現在核查機構的監管和管理辦法,但是缺少了相關的行業協會或者部門責任的管理。現在全國的第三方機構的監管體系不夠完善,大大小小的核查機構都充斥著市場,目前對一些核查機構的咨詢認證系統也沒有形成可以約束的體系和監管作用。最好還是能夠為全國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建立一套統一的管理辦法和提升學習的平臺,可以對其進行統一管理和提升改進核查質量。這樣不僅可以規范全國的第三方機構管理,還能夠避免各個地區的監管力度問題。
03我國碳核查發展的方向
我國應該建立核查機構的進出退出的機制,需要有效的提升核查業務的能力,必須要完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準入機制。只有按照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等方式才能保證碳核查的準確性。同時還需要專家審核,相關管理部門提高部門的審定程序能力以及在審定的資質上進行相應的審定,從而全方面的評估核查機構的信用等級,硬件設施和其發展的潛力等等。通過對于這些必備條件的探索,可以清楚的知道第三方核查機構是否具備核查的資格,以及其分級管理的資質。可以有效的提高核查機構的市場區分程度。同時也可以在建立準入機制的時候引入一些退出的機制,將一些不良好的核查機構排除在外,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市場秩序。同時也可以更快的發展我國碳排放核查工作。
完善碳核查行業標準,夯實碳排放監測核算基礎。完善和出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第三方核查指南》,進一步規范碳核查機構的工作流程。科學劃分組織邊界,合理設置碳配額;給出因企業改制合并、產量變化等原因導致計算參數調整的處理辦法;完善指南所包含的行業與工藝類型及對各種核查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統一核查標準。統一統計口徑和方法,按照自然月形成一套獨立對口國家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統計局等政府能源消耗統計報表,并可溯源至原始能源計量記錄的數據體系。
統一核查和復查費用,保障核查獨立性和公平性。為確保核查機構的獨立性和準確性,建議全國碳排放核查和復查費用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解決。制定明確的政府采購或招標取費標準,公開采購和招標過程,不設置任何傾向性投標要求,賦予每個機構公平參與競爭的機會,確保遴選出資質得當、業務能力突出的核查單位。建立核查費用審查體系,在保障核查質量前提下,不斷提高核查費用的效率,以此擠壓權力的尋租空間。
組建碳核查行業協會,統籌完善核查監管體系。加快組建碳核查行業協會,搭建核查機構間交流平臺,促進在核查內容、核查模板、關鍵參數選取等方面達成共識,組織機構間技術和經驗分享,及時溝通核查中的問題。從國家整體和長期利益出發,統籌兼顧不同地區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國碳交易市場核查的配套監管體系,規范碳核查工作流程。統籌管理相關信息、數據,條件允許時建立統一的系統進行管理。
加強碳排放監管立法,建立健全政策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強化監督管理,規范碳核查監管中政府部門、第三方核查機構及企業的行為。從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向外擴展,建立區域間的碳交易立法,進而實現區域法向全國性上位法的躍遷。同時,不斷完善碳排放總量確定、配額分配、第三方核查方法及評價指標體系,實現碳減排的標準化、科學化,彌補法律體系中技術體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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