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個知道工業固廢經營許可證是怎么辦的???在那里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 關于請求國務院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五十六條規定中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和第五十七條中的“具體管理辦法”:⒈關于桃江縣人民政府要求縣環保部門牽頭對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內擅自從事(利用搖床)從廢尾礦中洗取銻化合物的執法問題:情況簡介:2005年8――10月,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附近的部分村民未經任何行政許可擅自在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內新建銻化合物的洗取點(利用搖床),桃江縣公安局、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林業局、國土局、鸕鶿渡鎮人民政府六部門于2005年9月20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嚴禁非法利用板溪銻礦和聯辦銻礦尾砂進行冶煉活動的通告”(見附件1);縣環保局于2005年10月21日就張德兵等19人非法挖掘加工尾礦尾砂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被查人不予配合)。縣環保局于2005年10月28日向桃江縣人民政府以桃環字[2005]18號“關于請求對張德兵等19人非法從事尾礦尾砂挖掘加工行為作出停產停業決定的請示”(見附件2),而縣政府于2005年10月31日向桃江縣環保局以桃函[2005]33號“桃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停止張德兵等19人非法挖掘加工尾礦尾砂行為的批復”(見附件3)。2005年11月由桃江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環保局、鸕鶿渡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對張德兵等19人做政治思想工作,并要求其自行拆除生產設備,當時搖床未生產。但此次行動后張德兵等19人仍在進行生產,直到如今,因環保部門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手段不強,故縣政府于2006年3月就指定桃江縣安全監督管理局作為主要執法單位,環保部門給予配合,其他有關部門參與的綜合執法隊伍。而縣安全監督管理局也到縣環保局咨詢過,想從環保方面尋找法律、法規,找到切入點。但直到如今,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在此次執法過程中,縣環保局首先提供的法律、法規、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許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2年國家環境保護局下發的《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目前縣政府要求的目的是對張德兵等19人非法從尾礦廢砂提取銻化合物的行為予以取締、關閉(目前沒有法律授權環保部門有取締、關閉權),該怎么辦?我個人認為:作為縣政府的工作部門應該為縣政府搞清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內的尾砂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但因我局經費緊張,特別是局工作人員的吃飯飯都有困難,縣人民政府未把我局人員納入縣級統一財政預算,同時還因我局監測站目前監測設備陳舊老化,無法按國家規定方法鑒別危險廢物,故我局無法為縣政府提供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內的尾砂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同時桃江縣板溪銻礦目前又處在改制階段,已由西部礦業一次性收購,在此過程中,還有許多矛盾和問題急待縣人民政府解決。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內的尾砂如果是危險廢物,筆者認為則應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廢法》的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環保部門責令“張德兵等19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倍以下違法所得的罰款”;若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內的尾砂不是危險廢物,則應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廢法》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項處理,限期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但沒有“關停、取締”之規定。若按1992年國家環境保護局下發的《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又沒有處罰法則,基層環保工作者不知該如何準確執法。⒉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 國務院無新規定,筆者認為:在現階段,對固體廢物的執法所運用的法律是2004年12月29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從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從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408號令)。而國務院408號令是在從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前已制訂,在2005年4月1日后國務院并未重新頒布最新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而只有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從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408號令),而國務院408號令是根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訂。在2005年4月1日之后的實際環境執法過程中如何操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408號],存在法規滯后法律問題,因為當新《固廢法》施行后,作為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然失效,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408號]制訂的依據是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自然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408號]有待國務院加緊按照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特別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連“利用”這一詞語都沒有涉及,更何況是利用危險廢物這一項呢。清上級和專家對我縣的上述個案情況:“張德兵等19人未經任何行政許可擅自在桃江縣板溪銻礦尾礦設施(尾砂壩)內新建銻化合物的洗取點(利用搖床)并投入生產的行為”進行所應該運用的法律、法規進行指點,為基層環保執法者提供法律援助。二.關于請求國務院修訂《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三章排污費征收第十二條中第(三)項內容《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三章排污費征收第二條規定“排污者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第(三)項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據的是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然失效),而現在對固體廢物的管理是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而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在征收排污費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僅對“危險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作了規定[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廢法》第五十六條],在該條中就“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作了規定,到目前為止,國務院還沒有制訂“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基層環保部門在具體征收固體廢物排污費工作時應如何操作?目前,基層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的依據是2003年1月2日國務院令第369號從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從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時間先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時間,國務院令第369號從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效力小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由此可見,為了基層環保部門環保人員能正確依法行政、依法強制征收,故請求國務院加快修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408號]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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