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塑料回收利用符合國家什么政策?
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新規定將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將嚴格禁止一些不負責任的廢料再生加工,包括:
·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
·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從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
·對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
·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
新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國內回收的廢塑料和進口的廢塑料。尤其對于進口廢料,再生行業必須切實遵守所有相關的政策,并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
·禁止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企業代為清洗;
·禁止將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禁止將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新規定要求再生企業一旦發現屬于國家禁止進口類或者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進口廢塑料,立即向口岸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和所在地環 保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理工作。此外,還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對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實行集中園區化管理,集中處理廢塑料加工利用產生的廢水、廢氣 和固體廢物。
規定要求省級環保、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名單;對核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只有通過監管機構檢查的再生企業才允許進口廢舊塑料。
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意見?
到2020年底,我國將率先在部分地區、部分領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消費量明顯減少,替代產品得到推廣。
《意見》提出,按照“禁限一批、替代循環一批、規范一批”的原則,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購物袋、超薄聚乙烯農用地膜。禁止以醫療廢物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廢塑料進口。分步驟禁止生產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分步驟、分領域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制品、快遞塑料包裝等。研發推廣綠色環保的塑料制品及替代產品、探索培育有利于規范回收和循環利用、減少塑料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加強塑料廢棄物分類回收清運,規范塑料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開展塑料垃圾專項清理。同時,《意見》也提出了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和標準,完善支持政策,強化科技支撐,嚴格監督執法等支撐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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