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處理可以如何處理建筑工程質量問題
建筑工程完工以后,建筑單位只有在其與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形成一致意見,認為建設工程的質量合格之后,才會將工程款付給施工單位。如果驗收不合格,那么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279條的規定,不接收建筑工程,并拒絕付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工單位起訴要求付款,建設單位即可依據上述合同法規定提起抗辯,拒絕付款。
如果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建設單位由于某些原因在沒有驗收的情況下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此時,如果工程本身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建設單位無法以工程未驗收合格為理由拒絕付款,因為工程從理論上講已經合格,或者視為建設單位默認工程合格。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責。
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被視為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行修復還是直接支付修復費用?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訴訟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從本條可以看出,建設單位首先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然后才能要求其支付相應費用;從實際層面來看,不合格的工程還沒有被修復,那么修復費只能是個預估值不是確切的費用,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要求實際損失比要求期望損失容易得多。
所以,建設單位直接要求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為了使訴請更為全面且法院容易接受,最好是將要求修復和要求修復費都寫入訴求。訴求確定以后,要告那些主體也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理論上講,凡是和建筑工程有關的主體,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都可以是被告,將他們全部作為被告固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確定責任主體,但也會引來互相之間的責任推卸或者責任無法落實。因此,如果可以初步認定某一主體的責任很大,則最好先將該單位列為被告,如果訴訟過程中發現其他主體也有較大責任,再追加被告。這樣,沒有被起訴的主體還有可能幫助建設單位,也有利于落實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視驗收結果提起抗辯或者反訴,并根據情況明確提起訴訟的對象和數量。只有在選擇合適的訴求和被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才有可能勝訴。
為什么要進行垃圾分類處理?怎樣進行垃圾分類處理?
實行垃圾分類的原因
垃圾處理的方法還大多處于傳統的堆放填埋方式,占用上萬畝土地;并且蟲蠅亂飛,污水四溢,臭氣熏天,嚴重地污染環境。因此進行垃圾分類收集可以減少垃圾處理量和處理設備,降低處理成本,減少土地資源的消耗,具有社會、經濟、生態三方面的效益。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如下:
1、減少占地: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質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嚴重侵蝕。垃圾分類,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質,減少垃圾數量達50%以上。
2、減少環境污染:廢棄的電池含有金屬汞、鎘等有毒的物質,會對人類產生嚴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廢塑料會導致農作物減產;拋棄的廢塑料被動物誤食,導致動物死亡的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回收利用可以減少危害。
3、變廢為寶:中國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達40億個,方便面碗5—7億個,廢塑料占生活垃圾的4—7%。1噸廢塑料可回煉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噸廢紙,可免于砍伐用于生產1200噸紙的林木。一噸易拉罐熔化后能結成一噸很好的鋁塊,可少采20噸鋁礦。生產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應珍惜這個小本大利的資源。 大家也可以利用易拉罐制作筆盒,既環保,又節約資源。
生活垃圾一般可分為4大類:可回收垃圾、廚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目前常用的垃圾處理方法主要有綜合利用、衛生填埋、焚燒和堆肥。
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金屬、塑料、玻璃等,通過綜合處理回收利用,可以減少污染,節省資源。如每回收1噸廢紙可造好紙0.85噸,節省木材0.3噸,比等量生產減少污染74%;每回收1噸塑料飲料瓶可獲得0.7噸二級原料;每回收1噸廢鋼鐵可煉好鋼0.9噸,比用礦石冶煉節約成本47%,減少空氣污染75%,減少97%的水污染和固體廢物。廚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等食品類廢物,經生物技術就地處理堆肥,每噸可生產0.3噸有機肥料。有害垃圾包括廢含汞電池、廢日光燈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等,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處理。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幾類垃圾之外的磚瓦、陶瓷、渣土等難以回收的廢棄物,采取焚燒或衛生填埋可有效減少對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氣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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