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能源車上牌新政策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
本實施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自申請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下列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注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本條第二款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包括:
1.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2.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車報廢,以及辦理轄區外轉移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失竊手續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不再發放額度憑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實施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符合本市管理規定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交汽車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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