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開展理療活動有關定性問題的批復是文件是否清理
衛生部關于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執業注冊的人員開展醫師執業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政法發〔2004〕178號) 上海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執業注冊的人員開展師執業活動應當如何處理的請示》(滬衛法〔2004〕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二、對于醫療機構聘用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注冊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三、對于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而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在教學醫院中實習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畢業第一年的醫學生可以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臨床工作,但不能單獨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四、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而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人員在行醫過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于取得醫師資格申請醫師執業注冊的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進行審批。 衛生部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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