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防止疾病傳播,防范次生、衍生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體系。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地理位置分布、服務人口等因素,確定集中收集方式,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收集運送體系。第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分類、收集、運送、暫存、交接。 生態環境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醫療廢物處置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支持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相關工作。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其中,符合國家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醫療廢物收集單位統一收集后,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服務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處置費用、污染防治要求等內容。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臺賬,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和經辦人簽名等項目。 登記資料雙方均應至少保存5年。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設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醫療廢物收集單位根據需要建立滿足要求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場所,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并達到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容量要求。除符合國家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配備視頻監控系統。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本機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并分類置于符合標準的醫療廢物專用周轉箱(桶)內進行貯存。 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每次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在指定地點對運送工具進行消毒和清潔。專用運送工具不得運送其他物品。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收集單位應當使用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專用車輛,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第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廢物收集單位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并應當在醫療廢物運抵規定處置場所72小時內進行安全處置。 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廢物收集單位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并應當在醫療廢物運抵規定處置場所12小時內進行安全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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