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質量標準?
1.取消了原有的土壤環境質量分類體系(Ⅰ類土壤執行一級標準、Ⅱ類土壤執行二級標準、Ⅲ類土壤執行三級標準)。建立了以農用地使用性質(水田、其他農田)及土壤酸堿度(pH≤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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