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和年度計劃審批(含水路運輸醫療廢物許可)?
申請條件 ? ?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資格并同意接受;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的資格
申請材料:
辦理流程 ? ?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 ?
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徑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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