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廢水治理條例? 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條例?
一、養殖廢水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 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地方法規或規章對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規定嚴于第一款確定的規模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的畜禽廢渣,是指畜禽養殖場的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條例?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是指對因礦山勘探、開采造成的山體植被破壞和土地挖損、塌陷、壓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采取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等工程技術及生物措施進行的治理恢復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礦山,包括新建、生產、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及廢棄礦山的綠色植被恢復等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第四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三、蘭州大氣污染治理方法?
大氣污染的治理方法
1.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結構,多采用無污染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力發電)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氣),對燃料進行預處理(如燒煤前先進行脫硫),改進燃燒技術等均可減少排污。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氣自凈能力。氣象條件不同,大氣對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
3.合理規劃工業區與非工業區。廠址選擇、煙囪設計、城區與工業區規劃等要合理。
4.綠化造林。茂密的林叢能降低風速,使空氣中攜帶的大粒灰塵下降。5.不要亂扔垃圾,隨地吐痰,搞好環境衛生。
四、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二條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三條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與國家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同步實施。
前款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第十四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并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監測和評價規范,組織建設與管理全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全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期限,并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損害評估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條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三十四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對煤層氣進行開采利用,對煤矸石進行綜合利用。從事煤層氣開采利用的,煤層氣排放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三十五條 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三十七條 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國家鼓勵燃煤單位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條 電力調度應當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國家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條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條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三節 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條 國家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展,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條件具備的地區,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設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五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國家倡導環保駕駛,鼓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
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條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第六十條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六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六十二條 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發動機及有關設備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船舶方可運營。
第六十三條 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遠洋船舶靠港后應當使用符合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條 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有害物質含量和其他大氣環境保護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不得損害機動車船污染控制裝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條 國家積極推進民用航空器的大氣污染防治,鼓勵在設計、生產、使用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發動機排出物要求。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七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七十一條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七十二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七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七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第七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實現達標排放。
第八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八十二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
火葬場應當設置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八十四條 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八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報國務院批準。
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第一款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力,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耗、安全、質量等要求。
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統一在用機動車檢驗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應合格的車用燃油。
第八十九條 編制可能對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有關工業園區、開發區、區域產業和發展等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與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會商。
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
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九十條 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的,應當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九十三條 國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統一預警分級標準。可能發生區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預警等級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九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后,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九十七條 發生造成大氣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采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海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進口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海洋工程的大氣污染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鄉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治理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環境治理是指以農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廁所改造、農業廢棄物處理和利用及村容村貌提升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治理、管護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多元投入、長效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市級統籌、縣級負責、鄉(鎮)街道和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及時處理農村環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開展農村環境治理。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和完善農村環境治理方面的村規民約,并組織村民開展農村環境治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和組織推動工作。
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畜牧業、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環境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環境治理工作目標責任制,對農村環境治理工作進行定期督導、檢查,將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建立財政補助、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農村環境治理活動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對農村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與農村環境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環境治理成果,并有權對損害、破壞農村環境治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農村環境治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開展農村環境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農村環境治理水平。
六、不文明行為治理條例?
亂扔亂倒廢棄物,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違規排放油煙;
踐踏花草,破壞綠化;
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
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
駕駛、乘坐機動車時向道路拋撒物品;
未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七、鄉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中心城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外的農村區域。
第三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村民主體、因地制宜、規劃先行、示范引領、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改、財政、住建、交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水利、自然資源、文旅、扶貧、衛健、科技、婦聯、綜合執法等業務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農牧場)管委會負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農牧分場等組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農牧分場應當組織村民、居民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和企業等單位應當在責任范圍內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將獎勵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垃圾處置企業運行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一體化模式。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農牧分場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人居環境治理活動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愛護人居環境的良好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人居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人居環境,并有權對損害村容鎮貌和污染環境衛生等行為進行勸導或者舉報。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人居環境治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的編制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的鄉村環境整治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鄉、村編制規劃、制定計劃應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城鎮、開發區(園區)、旅游區、工礦企業、公路鐵路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相統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生活飲用水、燃氣、供熱、排水設施;
(二)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處理設施;
(三)道路、綠地、園林綠化設施;
(四)秸稈、農膜、糞污、屠宰廢棄物、病死畜禽處理設施;
(五)其他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自然資源部門對于鄉村環境整治中的項目用地應提前列入年度用地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積極向上爭取用地指標,保障項目及時落地實施。
第十二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復建設,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使用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提高農村清潔能源普及率。
第十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維護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機構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績效考核體系,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社區(農牧分場)應當召集村(居)民會議,制定人居環境治理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內容:
(一)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保潔員的雇用和管理,保潔人員工作時的權益保障;
(二)村(居)民清掃打理自家屋內庭院、房前屋后衛生的行為規范;
(三)生產、生活廢棄物的處理規范;
(四)維護農村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禁止損壞公物等行為;
(五)愛護農村人居環境設施的行為規范,禁止折損樹木花卉、踐踏草坪等行為;
(六)支持對治理和保護農村人居環境中的優秀典型采取獎勵措施。
第三章? 垃圾治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模式,村鎮垃圾應當實施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與城鎮垃圾處理廠相鄰的村鎮,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與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距離城鎮垃圾處理廠較遠的村鎮,可采取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理的模式。
第十九條? 農村垃圾清掃、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處,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行政村(社區)范圍內的道路、溝塘等公共區域,戶在人不在的村(居)民宅基地,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社區)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游、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經營管養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路穿越鄉鎮村屯的路段,地方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九)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指導意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采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廢舊物資或者再生資源集中回收點,實行集中封閉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排查、整治農村非正規垃圾堆放點。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焚燒垃圾;
(二)城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四)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鼓勵支持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污水,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鄰的村鎮,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網集中處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村鎮,應當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復雜、人口較少或者不具備管網建設條件的行政村,可以采用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或利用就近污水處理廠、化糞池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廁所建設改造標準,合理選擇改廁模式。根據人口規模,按照技術規范合理建設公共廁所,推廣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在污水管網設施不完善的區域,應當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化糞池和衛生廁所設施。農村廁所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于清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農村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的,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村鎮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劃定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規范管理;開展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筑、排污口、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隱患。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進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在有條件的農村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飲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證建成后的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尸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毀污水管網或者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
第五章 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治理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要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進科學施肥技術、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方式,推動可降解農膜和標準農膜使用以及廢舊地膜回收利用,實現農業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 鼓勵支持農作物秸稈回收利用,培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運用市場化模式處理秸稈。鼓勵秸稈打捆或者青貯(黃貯)進入養殖場、養殖戶。棄用秸稈應當就地還田。
第三十四條? 鼓勵集中建設堆肥場,有效處理農村養殖糞污、過剩秸稈、蔬果菜葉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亂堆亂放和露天焚燒秸稈;
(二)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四)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行為。
第六章? 村容鎮貌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導村容鎮貌管理相關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村容鎮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村容鎮貌建設應當突出鄉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點,保護傳統村落、古建筑、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和文物。
第三十九條? 村容鎮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鄉鎮、行政村臨街、迎路建筑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建筑立面應當相對統一,保持干凈整潔,破損墻體及時維修;
(二)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清潔;
(三)施工現場應當封閉管理,安全圍擋應當堅固美觀;
(四)新建鎮區道路和村內道路時,應當保證雨水排放,同步建設各類管網和路燈等設施,或者預留空間。
第四十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清理社區、村莊內的廢舊房舍、殘垣斷壁、私搭違建。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一劃定公路兩側汽車修理、餐飲住宿等場所的車輛停放區域,保障道路暢通、環境整潔。
第四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牌的設置以及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范。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第四十三條? 畜禽養殖設施應當保證整潔、衛生。有條件的村鎮棚圈應當與生活區分設,不得臨街臨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擋的棚圈。
第四十四條? 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活動,消滅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村容鎮貌及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隨便便溺、亂扔雜物;
(二)在公共設施上懸掛物件,刻畫、張貼和噴涂小廣告;
(三)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打場曬糧;
(四)亂停亂放車輛;
(五) 造成路面損壞污染;
(六) 損毀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
(七) 超限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八) 造成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害。
(九) 擅自采伐農村公路護路樹;
(十)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及其配套設施;
(十一)在路邊亂垛柴草、亂堆糞土和建筑殘料;
(十二)人畜糞污露天排放;
(十三)畜禽散養;
(十四)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十五)其他影響村容鎮貌及設施的行為。
第七章? 畜禽養殖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抓好農戶養殖增收及其污染防治工作。加大養殖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規模化養殖,引導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四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達到省政府規定標準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戶)應當遠離村莊和人群聚集地,根據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第四十九條? 省政府規定規模畜禽養殖場標準以下的畜禽養殖戶應實行院內或放牧飼養模式,禁止在村內道路及周邊放養畜禽。養殖戶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建設必要的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養殖不能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八章? 鄉村道路管理
第五十條? 村村通、屯屯通農村公路由交通部門建管并負責綠化美化;村屯內主街路、巷路的修建、綠化美化和管理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負責,交通部門負責路的統計,林業部門負責綠化美化技術指導。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不得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不得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標志或者擅自設置其他標志,影響公路暢通。
第五十二條? 縣級公路依法養護主體應在縣級人民政府。縣、鄉、村級公路管理主體均在縣級政府。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三)縣道不少于十米;
(四)鄉道不少于五米;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第九章? 綠化美化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工作職責,主管鄉村綠化工作。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各新聞單位應加強鄉村綠化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綠化意識。
第五十四條? 鄉村綠化美化,應以綠化宜林荒山、荒地、營造農田防護林、牧場防護林、防風固沙林,綠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樹、種花、種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質低產林、灌叢地改造等為主,并將植樹造林與當地農民興林致富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 鄉村綠化美化建設實行區域分工負責制,其具體責任區域劃分如下:
(一)國有林保護中心、集體林場經營區內的綠化,由國有林保護中心和集體林場負責;
(二)牧場、農場的綠化,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的綠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鐵路、公路的綠化,分別由鐵路、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專用鐵路、公路的綠化,由專用單位負責;鄉、村、屯道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穿越鄉鎮村屯的公路綠化由當地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
(五)機場、碼頭范圍內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工礦及其他各企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七)苗圃、花圃、草圃的綠化,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八)農田防護林,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劃組織營造;
(九)荒山的綠化,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自留山的綠化,由經營者負責;
(十)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在村莊(社區)內和周邊、道路兩旁、房前屋后開展植樹綠化、種花美化活動,保護和美化自然景觀與田園景觀。
各責任區完成綠化的時限及年度綠化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各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包保責任制,按規定完成綠化任務,做好綠化植被、設施的管護工作。綠化植被丟失、死亡或者患病蟲害的,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補植、更換或者防治,并負責補栽樹木3年成活期的管護。綠化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的,鄉村綠化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恢復。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綠化資金,用于當地鄉村綠化事業。
綠化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鄉村綠化資金;
(二)林業和草原部門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用中安排的鄉村綠化資金;
(三)林地占用費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用于鄉村綠化的捐贈款;
(五)國家、省撥給的其它可用于鄉村綠化的資金。
第五十七條? 綠化的林木、林地和綠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綠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各森林經營單位、林木所有者和花、草經營管理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林木、花、草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完善各項預防設施,防止破壞和火災的發生。
第五十九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病蟲害防治機構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林木、花、草病蟲鼠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技術指導。各單位和林木、花、草所有者要按照“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承擔防治責任。
第六十條? 綠地、綠化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侵占、破壞。特殊情況必須占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已經做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惡意叼難保潔人員、損壞公物、踐踏草坪花卉、折損樹木及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焚燒垃圾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修復)或者清除;拒不改正(修復)或者清除的,代為修復或清除,其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的,由生態環境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污水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損毀污水管網或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亂堆亂放秸稈;
(二)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隨便便溺、亂扔雜物;
(二)隨處張貼和噴涂小廣告;
(三)在公共場所打場曬糧;
(四)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設養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綠化美化的行政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按期完成綠化任務的單位,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完成;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拒不防治或因預防除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蟲鼠害蔓延的,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違背造林技術規程,粗植濫造,徇私舞弊,達不到國家規定造林成活率標準,造成人力、財力、物力損失的,應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鄉村擅自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條例?
的具體內容包括:(一)加強地質調查防治工作,規范開采活動。進行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全面評估礦山地質環境影響,減少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調整開采面積和生產能力,保障開采活動比較安全有序;(二)重視改造礦山地質環境。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改造計劃,定期評估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改造前后取樣補充資料,及時采取改造措施,降低礦山地質環境污染;(三)嚴格控制入侵礦山地質環境。建立礦山地質環境違規行為臺賬登記制度,依法嚴厲處理入侵礦山地質環境行為;(四)嚴格環評制度,明確責任。明確環境影響評估的體制安排、機構職責、科學程序和審查制度,嚴格執行環評程序,檢查等禁止開采的礦山。
九、恩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我市2021年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全體會議精神,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恩平分局開展揚塵治理專項檢查行動。
行動中,檢查組先后到江山悅樓盤施工工地和市建安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認真聽取各企業負責人匯報相關揚塵治理工作的落實情況,并仔細檢查企業、建筑工地噴淋設施、環保除塵霧炮機、場地內道路硬底化以及裸土實現黑膜覆蓋情況,對進出車輛沖洗嚴格要求,確保灰土不帶出工地。
十、什么是大氣污染治理設備?
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是指為了應對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而采用的一系列控制設備,包括除塵設備、氣態污染物控制設備、集氣罩與管道系統等。講述設備與管道設計的基本知識、現行設計方法和標準及安全技術;在凈化技術與設備結構方面,則按技術的特點分章介紹了各類凈化技術及設備,如除塵技術及設備、吸收凈化技術及設備、氧化還原凈化技術及設備、吸附凈化技術及設備、煙囪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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