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訂內容有哪些?
一、教育法修訂內容有哪些?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并舉發展、相互融通,職前教育和職后教育有效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努力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九、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十、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教育國際化,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十一、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應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抄襲夾帶、由他人冒名頂替等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應國家教育考試1年至3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組織作弊,或者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替人代考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等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款規定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相關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環境監測管理的內容有哪些?
環境監測管理是對環境監測整個過程進行的全面管理,內容包括:監測樣品管理、監測方法管理、監測數據管理和監測網絡管理。
其目的是進一步確保環境監測為環境管理提供及時、準確、可靠的決策依據。環境監測是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和對環境影響的過程。
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要規定:第
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修訂后需要上報。
四、教育法修訂哪些內容?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六、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八、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方式。”
九、將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十、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將第七十九條改為三條,作為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修改為: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三、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中的“教育行政部門”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熱點修訂內容解讀
一、教育公平首次入法
這一次教育法的修改,首次將教育公平寫進了法律。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推動教育公平。
二、學前教育城鄉普及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三、跨區掐尖可遭“停牌”
教育法這次修訂,對違規招生加重了處罰。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考試作弊明確入刑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九)修訂案中,已經明確考試作弊入刑。
這次教育法的修改,將作弊責任進行了明確細化。原來的第79條,改為3條,分別對舞弊參與者、舞弊組織者、考試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責任和情節進行了明確。
五、學歷造假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法第八十條原來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而新教育法在此基礎上對違規頒發證書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做出細化規定。根據責任類型、情節輕重,分類做出細化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五、環境監測有什么內容?
環境監測可分為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環境質量監測主要包括水環境、氣環境、聲環境的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是指對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監測,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利用排放點監測,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效果監測,“三同時”項目竣工驗收監測,現有污染源治理項目(含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等。
六、2020年教師法修訂內容有哪些?
針對舊版教師法,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變化一:取消教師初級職務和中級職務的“職稱競聘制度”
修訂稿第四章第22條內容有“教師初級職務和中級職務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根據教師履行職務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規定晉升”的表述,這意味著今后中小學教師初級職稱和中級職稱的競聘制度被取消,初級職稱和中級職稱的評選不再需要通過“競聘”方式,主要通過“履職年限和相關要求”進行晉升。意思就是只要達到一些基本要求之后,所有教師都可以根據工作時間自然晉升初級職稱和中級職稱。取消初級職稱和中級職稱的競聘制度后,教師們就會騰出更多時間用于教書育人、輔導學生。這對老師和學生來說都是一個好消息。
變化二: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學歷門檻”普遍提升為本科
修訂稿第三章第16條內容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一律需要“本科學歷”: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而老版《教師法》規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只需“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小學教師資格只需“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初中教師資格只需“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只有高中教師需要“本科學歷”。教師資格的“學歷門檻”提高為本科之后,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會得到快速提升,具有十分積極的戰略意義。
變化三:在教師住房保障工作上支持建設“農村教師周轉房”
在教師住房保障方面,新版《教師法》修訂稿首次提到了“建設教師周轉房”。第六章第41條內容表述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并根據需要建設教師周轉宿舍。”而老版《教師法》的內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農村教師如果能夠住上“周轉房”,將為他們減低巨大的住房壓力,同時能夠吸引更多年輕教師到農村基層去積累工作經驗。
七、gbt50430-2017有哪些主要修訂內容?
GB/T50430-2017是《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國家標準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替代GB/T50430-2007。
gbt50430-2017版修訂的主要有以下十項內容:
1、質量術語,包括質量信息、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重新界定;
2、標準結構的調整,把原來問題明顯的11章與12章重新整合為一章,管理要求的內在聯系與邏輯更加合理;
3、每條規定的范圍、內容、深度有了明顯改進,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的質量管理的關系比較清楚合理;
4、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對于施工設備與設施的相互區別與聯系的范圍進行了全面梳理;
5、分包管理要求重點及深度更加清楚明了;
6、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實施的可操作性與嚴密性更加到位,便于操作;工程變更管理得到有效加強;
7、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與新的質量驗收標準相互銜接;
8、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與改進的適宜性明顯增強、管理的合理性更加突出;
9、質量管理的風險預防貫穿規范始終;
10、補充了ISO 9001:2015《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標準新增加的內容。
八、環境監測有哪些?
環境檢測的介質對象大致可分為水質檢測、空氣檢測、土壤檢測、固體廢物檢測、生物檢測、噪聲和振動檢測、電磁輻射檢測、放射性檢測、熱檢測、光檢測、衛生檢測等。環境檢測項目包括哪些?環境檢測做什么項目?環境檢測對象包括哪些?環境檢測項目內容包括哪些?下面就環境檢測項目匯總如下:
1,水檢測:污水檢測、廢水檢測、生活飲用水檢測、直飲水、自來水檢測、凈水檢測、井水檢測、回用水檢測、工業用水檢測、山泉水檢測、江海湖泊水檢測、水源水檢測、海水檢測、游泳池水檢測、地表水檢測、地下水檢測等。
2,氣檢測:室內空氣檢測、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廢氣檢測、工業廢氣檢測、鍋爐窯爐廢氣檢測、發電機廢氣檢測、食堂廢氣檢測、食堂火煙檢測、食堂油煙廢氣檢測、車間廢氣檢測、環境空氣檢測、工作場所空氣檢測、空氣質量檢測等。
3,聲檢測:廠界噪聲檢測、工作崗位噪聲檢測、生活噪聲檢測、交通噪聲檢測、工業噪聲檢測、機械噪聲檢測、車間噪聲檢測、區域噪聲檢測等
4,污泥土壤檢測:江海湖泊底泥檢測、污泥檢測、土壤檢測、土壤重金屬檢測、土壤氡濃度檢測等。
5,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大氣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等。
九、管理辦法包括哪些內容?
在起草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名稱的選用原則上使用制度、辦法、細則、規定、標準、規程。
1、制度:為加強某方面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用以指導某方面工作的系統規范及行動準則。
2、辦法:為加強某項工作的管理而制定,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的操作性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3、細則:根據落實制度、辦法的要求,制定的具體規則或補充性、輔助性說明文件。
4、規定:為加強特定工作的管理,預先制定的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準。
5、標準、規程:標準、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當針對產品制造、工程設計、產品檢驗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采用“標準”;當針對設備、工藝、安全等專業管理事項作出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采用“規程”。
十、2021海關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修改內容:
1、冊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
3、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
4、將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5、將第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