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廢填埋場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資質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二、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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