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KB3-2000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WKB 3―2000
代替:HJ/J 18―1996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原則、生活垃圾入廠要求、焚燒爐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廠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而構成本標準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14554-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5085.3-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5086.1~5086.2-1997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1-1995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5468-91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HJ/T20―1998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基最新版本。
3 定義
3.1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3.2焚燒爐
利用高溫氧化作用處理生活垃圾的裝置。
3.3處理量
單位時間焚燒爐焚燒垃圾的質量。
3.4煙氣停留時間
燃燒氣體從最后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到換熱面(如余熱鍋爐換熱器等)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3.5焚燒爐渣
生產垃圾焚燒后從爐床直接排出的殘渣。
3.6熱灼減率
焚燒爐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爐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 P――熱灼減率,100%;
A――干燥后的原始焚燒爐渣在室溫下的質量,g;
B――焚燒爐渣經600±25℃3h灼熱,然后冷卻至室溫后的質量,g。
3.7二惡英類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總稱。
3.8二惡英類毒性當量(TEQ)
二惡英類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惡英類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二惡英類毒性當量可以通過下式計算:
3.9標準狀態
煙氣溫度為273.16K,壓強為101 325Pa時的狀態。
4 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原則
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定,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的要求。
5 生活垃圾入廠要求
危險廢物不得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處理。
6 生活垃圾貯存技術要求
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垃圾應貯存于垃圾貯存倉內。
垃圾貯存倉應具有良好的防滲性能。貯存倉內部應處于負壓狀態,焚燒爐所需的一次風應從垃圾貯存倉抽取。垃圾貯存倉還必須附設污水集裝置。收集瀝濾液和其他污水。
7 焚燒爐技術要求
焚燒爐技術性能要求見表1。
表1 焚燒爐技術性能指標
項 目
煙氣出口溫度
℃
煙氣停留時間
s
焚燒爐渣熱灼減率%
焚燒爐出口煙氣中氧含量%
指 標
≥850
≥2
≤5
6~12
≥1000
≥1
7.2焚燒爐煙囪技術要求
7.2.1焚燒爐煙囪高度要求
焚燒爐煙囪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但不能低于表2規定的高度。
表2 焚燒爐煙囪高度要求
處理量
t/d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m
<100
25
100~300
40
>300
60
注:*在同一廠區內如同時有多臺垃圾焚燒爐,則以各焚燒爐處理量總和作為評判依據。
7.2.2焚燒爐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煙囪,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按表3規定的限值嚴格50%執行。
7.2.3由多臺焚燒爐組成的生活垃圾焚燒廠,煙氣應集中到一個筒集合式排放。
7.2.4焚燒爐的煙囪或煙道應按GB/T16157的要求,設置永久采樣孔,并安裝采樣監測用平臺。
7.3生活垃圾焚燒爐除塵裝置必須采用袋式除塵器。
8 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排放限值
8.1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3。
表3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1)
序號
項 目
單 位
數值含義
限 值
1
煙塵
mg/m3
測定均值
80
2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測定值2)
1
3
一氧化碳
mg/m3
小時均值
150
4
氮氧化物
mg/m3
小時均值
400
5
二氧化硫
mg/m3
小時均值
260
6
mg/m3
小時均值
75
7
汞
mg/m3
測定均值
0.2
8
鎘
mg/m3
測定均值
0.1
9
鉛
mg/m3
測定均值
1.6
10
二惡英類
ng TEQ/ m3
測定均值
1.0
注:1)本表規定的各項標準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含11%O2的干煙氣為參考值換算。
2)煙氣最高黑度時間,在任何1h內累計不得超過5min。
8.2生活垃圾焚燒廠惡臭廠界排放限值
氨、硫化氫、甲硫醇和臭氣濃度廠界排放限值根據生活垃圾焚燒廠所在區域,分別按照GB14554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值執行。
8.3生活垃圾焚燒廠工藝廢水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燒廠工藝廢水必須經廢水處理系統處理,處理后的水應優先考慮循環再利用,必須排放時,廢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GB 8978執行。
9 其它要求
9.1焚燒殘余物的處理要求
9.1.1焚燒爐渣與除塵設備懼的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和運輸。
9.1.2焚燒爐渣按一般固體廢物處理,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處理。其他尾氣凈化裝置排放的固體廢物按GB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如屬于危險廢物,則按危險廢物處理。
9.2生活垃圾焚燒廠噪聲控制限值
生活垃圾焚燒廠噪聲控制限值按GB 12348執行。
10 檢測方法
10.1監測工況要求
在對焚燒爐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時,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正常運行工況相同,生活垃圾焚燒廠的人員和實施監測的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運行工況。
10.2焚燒爐性能檢驗
10.2.1煙氣停留時間根據焚燒爐設計書檢驗。
10.2.2出口溫度用熱電偶在燃燒室出口中心處測量。
10.2.3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測定
按HJ/T20采樣制樣技術規范采樣,依據本標準3.7所列公式計算,取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10.2.4氧氣濃度測定按GB/T16157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0.3煙塵和煙氣監測
10.3.1煙塵和煙氣的采樣方法
10.3.1.1煙塵和煙氣的采樣點和采樣方法按GB/T16157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0.3.1.2本標準規定的小時均值是指以連續1h的采樣獲取忍氣吞聲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取3個樣品計算的平均值。
本標準規定測定均值是指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取3個樣品計算的平均值。
10.3.2監測方法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監測方法見表4。
表4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監測方法
序號
項 目
監測方法
方法來源
1
煙塵
重量法
GB/T16157-1996
2
煙氣黑度
林格曼煙度法
GB5468-91
3
一氧化碳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44-1999
4
氮氧化物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5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6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7-1999
7
汞
冷原子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1)
8
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9
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0
二惡英類
色譜-質譜聯用法
1)
注:1)暫時采用《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0年),待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相應標準后,按標準執行。
2)暫時采用《固體廢棄物試驗分析評價手冊》(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2年),待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相應標準后,按標準執行。
10.4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其他尾氣凈化裝置排放的固體廢物按GB5086.1~5086.2做浸出試驗,按GB/T15555.1~15555.11浸出毒性測定方法測定。
11 標準實施
11.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二惡英類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試行。2003年6月1日之日起在全國執行。
11.2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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