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裝修和拆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恢復治理、物料和固體廢物貯存裝卸與運輸、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健全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機制。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健全大氣污染公共監測機制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依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經濟開發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違法建(構)筑物拆除、道路清掃保潔、市政公用設施維修、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消納利用場所的規劃選址,負責儲備土地以及采礦作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以及主管范圍內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確定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查處上述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水利和湖泊、林業和園林、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研發應用防治揚塵污染的新技術、新材料,推廣建設項目裝配化施工等新工藝。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聘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設立揚塵污染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九條 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采取相應防治措施。第十條 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項用于揚塵污染防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明確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五)負責停工或者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向建設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施工中應當嚴格執行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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