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防治結合、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推廣利用清潔能源,促進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城市布局,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重點履行以下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優化能源結構,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新增集中供熱熱源以及熱網工程、秸稈綜合利用、節能等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節能降耗,淘汰落后產能,推進工業鍋爐升級改造和清潔生產;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高排放機動車限行和淘汰實施監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并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推進集中供熱;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品煤、車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六)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對煤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業污染防治和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
縣級以上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協同配合,加強對排放大氣污染物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污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執行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給予扶持或者獎勵。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推動公眾、社會組織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第九條 本省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考核辦法,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和縣級人民政府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逐級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二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大氣污染物。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