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向大氣排放、蒸發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防控、綜合治理、公眾參與、超排擔責的原則。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大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市政、公安、交通、衛生、農業、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五條 本市鼓勵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本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為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應當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一級標準;其他地區為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功能區,應當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劃分,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第八條 本市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主要大氣污染物名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編制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編制本區、縣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和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編制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區域、流域開發規劃,有關部門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必須包含對大氣環境影響的評價。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
單位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未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單位,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濃度、數量和種類,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必須配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確保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拆除。第十三條 生產、貯存、運輸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制定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單位的檢查和技術指導。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單位、功率在14兆瓦以上的鍋爐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或者其他設施,必須配置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納入統一的監測網絡。第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統一監督監測,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定期發布本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公報,發布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和日報。第十六條 在本市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及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質量目標,劃定禁止燃煤區和限制燃煤區,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煤區內,禁止銷售煤炭,禁止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燃用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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