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物料運輸與堆放、市容保潔、綠化作業、采石取土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構)筑物拆除、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港口建設等。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并負責對工業生產企業、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潔、城市綠化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建設和拆除、違反公路管理建(構)筑物拆除、公路保潔和公路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公共停車場、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瓷泥等運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采石取土場作業和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村(居)委員會、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并提出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和防治措施;屬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應當提出并落實有效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第九條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與途徑等信息張貼在施工圍擋外圍,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圍擋或者圍墻底部應當設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需要拆除圍擋、圍墻及防溢座的,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應當沖洗干凈,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
(五)施工工地內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鋪裝;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六)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應當采用混凝土硬底化、鋪設礁渣、礫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和設置自動噴淋、噴霧系統等措施,防止揚塵。
(七)施工工地內的散裝物料、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和渣土應當及時清運;需要臨時存放在施工工地的,應當集中堆放在圍擋內,全部覆蓋防塵網(布),或者輔以定期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抑塵和濕法施工等措施,防止揚塵;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九)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