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筑物拆除、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港口建設等)、預拌混凝土生產、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與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顆粒物對空氣造成的污染。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各管理委員會、各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區域內的揚塵污染行為,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并負責物料堆場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建筑堆料、垃圾的堆放,違反城市規劃建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設施和建筑物拆除等建設工程施工、市政園林綠化建設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及道路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及處理等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及道路管養施工、物料運輸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審核確定上述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
農業、水行政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空氣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綜合考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舉報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該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方案,具體防治措施應當符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并采取覆蓋、灑水、噴霧、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等防塵措施。公路工程施工的圍護措施可按相關行業規范的具體要求執行。
拆除建筑物應當對被拆除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采取灑水或者噴淋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干凈,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防塵措施,廢棄泥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等物料的,應當采用防塵布或者防塵網覆蓋。
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工地出口內側應當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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